Section § 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说明,否则已婚人士可以选择不在任何法律案件中作证指控其配偶。

Section § 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已婚,并且你的配偶卷入了一起法律案件,通常情况下,你不能被对方强制传唤作证来指证你的配偶。除非你的配偶明确同意,否则这项规定适用。但是,如果对方在不知情你与案件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意外地传唤你作证,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97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已婚人士不能援引配偶特权来避免作证或提供证据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一方配偶起诉另一方、因精神或身体状况而进行的强制收容、确立配偶的行为能力、少年法庭事务,以及涉及对另一方配偶或其亲属犯罪、重婚罪和特定与子女相关的犯罪的刑事诉讼。如果犯罪发生在婚前,且该人士在结婚前已知晓配偶的法律问题,本法也适用。此外,它还涵盖涉及前配偶或确立或执行子女抚养费的诉讼,在此类诉讼中,即使存在特权,也必须披露财务信息。

已婚人士在本条规定下不享有以下特权:
(a)CA 证据 Code § 972(a) 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诉讼。
(b)CA 证据 Code § 972(b) 因配偶被指称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将配偶或配偶的财产,或两者,交由他人控制的程序。
(c)CA 证据 Code § 972(c) 配偶为确立其行为能力而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诉讼。
(d)CA 证据 Code § 972(d) 根据《少年法庭法》,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二章(自第 200 条起)进行的诉讼。
(e)CA 证据 Code § 972(e) 一方配偶被指控犯有以下罪行的刑事诉讼:
(1)CA 证据 Code § 972(e)(1) 针对另一方配偶或其子女、父母、亲属或同居者的身体或财产的犯罪,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实施。
(2)CA 证据 Code § 972(e)(2) 在对另一方配偶的身体或财产实施犯罪过程中,针对第三方的身体或财产实施的犯罪,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实施。
(3)CA 证据 Code § 972(e)(3) 重婚罪。
(4)CA 证据 Code § 972(e)(4) 《刑法典》第 270 条或第 270a 条所定义的犯罪。
(f)CA 证据 Code § 972(f) 因配偶双方合法婚姻之前发生的刑事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涉及在该婚姻之前获得的知识,如果证人配偶在合法婚姻之前已知道其配偶曾因该罪行被捕或被正式指控,且该配偶被传唤就此作证。
(g)CA 证据 Code § 972(g) 由前配偶对该配偶提起的诉讼,只要婚姻的财产和债务尚未裁决,或为了确立、修改或执行因与前配偶的婚姻而产生的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义务;由子女的另一方父母对该配偶提起的诉讼,为了确立、修改或执行该配偶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抚养义务;或由该配偶子女的监护人对该配偶提起的诉讼,为了确立、修改或执行该配偶的子女抚养义务。已婚人士在本款规定下不享有拒绝提供与任何一方配偶的收入、开支、资产、债务和就业问题相关信息的特权,但如果前配偶、监护人或子女的另一方父母要求提供其他信息,则可根据本条其他规定主张特权。
任何要求获得本款规定可提供的、原本受特权保护的信息的人,如果其也有义务抚养被寻求确立、修改或执行子女抚养令的子女,则其婚姻特权放弃的程度与本款规定的配偶相同。

Section § 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在涉及已婚人士的法律案件中,如果他们作证反对自己的配偶,他们没有特殊的特权来避免作证。这意味着已婚人士不能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拒绝在此类案件中作证。此外,在已婚人士为了自己或配偶的直接利益而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民事案件中,也没有特权来避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