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5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受害人”是指任何因性侵犯造成的精神、身体或情感伤害问题而向性侵犯辅导员寻求帮助的人。

本条中使用的“受害人”指为获得关于因性侵犯造成的精神、身体或情感状况的建议或帮助而咨询性侵犯辅导员的人。

Section § 103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有资格成为“性侵犯咨询师”。性侵犯咨询师是指在强奸危机中心或类似机构工作的人员,他们必须符合特定的教育和培训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持有心理治疗师执照或相关硕士学位,或拥有足够的咨询经验(其中一部分需专注于强奸危机咨询)。此外,不具备上述资质的人员需要在合格主管的指导下完成40小时的专业培训。

该培训涵盖法律、医学、社会态度和危机干预等主题。对于大学的咨询师或提供性侵犯受害者援助项目的人员,也适用类似的标准,并需遵守《刑法典》规定的指导方针。

本条中使用的“性侵犯咨询师”指以下任何一种人员:
(a)CA 证据 Code § 1035.2(a) 在任何通常被称为强奸危机中心的办公室、医院、机构或中心工作的人员,其主要目的是向性侵犯受害者提供建议或帮助,并且已获得由符合《刑法典》第13837条规定授予补助金标准的咨询中心颁发的性侵犯受害者咨询培训项目结业证书,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CA 证据 Code § 1035.2(a)(1)  是《刑法典》第1010条所定义的心理治疗师;拥有咨询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或拥有一年咨询经验,其中至少六个月是强奸危机咨询经验。
(2)CA 证据 Code § 1035.2(a)(2)  拥有以下所述的40小时培训,并由符合第(1)款规定的咨询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督。该培训由符合第(1)款规定资格的人员监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A)CA 证据 Code § 1035.2(a)(2)(A) 法律。
(B)CA 证据 Code § 1035.2(a)(2)(B) 医学。
(C)CA 证据 Code § 1035.2(a)(2)(C) 社会态度。
(D)CA 证据 Code § 1035.2(a)(2)(D) 危机干预和咨询技巧。
(E)CA 证据 Code § 1035.2(a)(2)(E) 角色扮演。
(F)CA 证据 Code § 1035.2(a)(2)(F) 转介服务。
(G)CA 证据 Code § 1035.2(a)(2)(G) 性学。
(b)CA 证据 Code § 1035.2(b) 在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校园内参与项目的人员,其主要目的是向性侵犯受害者提供建议或帮助,并且已获得由符合《刑法典》第13837条规定授予补助金标准的咨询中心颁发的性侵犯受害者咨询培训项目结业证书,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CA 证据 Code § 1035.2(b)(1) 是《刑法典》第1010条所定义的心理治疗师;拥有咨询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或拥有一年咨询经验,其中至少六个月是强奸危机咨询经验。
(2)CA 证据 Code § 1035.2(b)(2) 拥有以下所述的40小时培训,并由符合第(1)款规定的咨询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督。该培训由符合第(1)款规定资格的人员监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A)CA 证据 Code § 1035.2(b)(2)(A) 法律。
(B)CA 证据 Code § 1035.2(b)(2)(B) 医学。
(C)CA 证据 Code § 1035.2(b)(2)(C) 社会态度。
(D)CA 证据 Code § 1035.2(b)(2)(D) 危机干预和咨询技巧。
(E)CA 证据 Code § 1035.2(b)(2)(E) 角色扮演。
(F)CA 证据 Code § 1035.2(b)(2)(F) 转介服务。
(G)CA 证据 Code § 1035.2(b)(2)(G) 性学。
(c)CA 证据 Code § 1035.2(c) 受雇于任何提供《刑法典》第13835.2条规定项目的组织的人员,无论是否获得经济报酬,其目的是为性侵犯受害者提供咨询和帮助,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CA 证据 Code § 1035.2(c)(1) 是《刑法典》第1010条所定义的心理治疗师;拥有咨询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或拥有一年咨询经验,其中至少六个月是强奸侵犯咨询经验。
(2)CA 证据 Code § 1035.2(c)(2) 拥有雇佣机构根据《刑法典》第13835.10条(c)款规定制定的性侵犯咨询最低培训要求,并由符合第(1)款规定的咨询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督。该培训由符合第(1)款规定资格的人员监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A)CA 证据 Code § 1035.2(c)(2)(A) 法律。
(B)CA 证据 Code § 1035.2(c)(2)(B) 受害者学。
(C)CA 证据 Code § 1035.2(c)(2)(C) 咨询。
(D)CA 证据 Code § 1035.2(c)(2)(D) 客户和系统倡导。
(E)CA 证据 Code § 1035.2(c)(2)(E) 转介服务。

Section § 1035.4

Explanation

本节将性侵犯受害人与其咨询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定义为他们在关系中分享的任何私人信息。这包括关于性侵犯的细节、受害人的性史和声誉。此类信息在法庭上的披露受到严格控制。只有在法官认定该信息在案件中的重要性超过对受害人或咨询关系的潜在损害时,才能强制披露。

如果可能发生披露,法院会举行一次非公开听证会,以慎重权衡决定。在此听证会期间,只有特定方被允许在场,并严格保守机密。如果法官决定某些信息应予披露,则会在特定条件和规则下共享,包括关于此类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使用的指导。

如本条所用,“性侵犯咨询师与受害人之间的保密通信”是指受害人与性侵犯咨询师在其关系过程中,以受害人所知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信息的方式,秘密传输的信息,除非第三方是在咨询中为受害人利益提供帮助的人,或为了传输信息或实现咨询性侵犯咨询师的目的而合理需要披露信息的人。该术语包括所有关于所指控性侵犯的事实和情况的信息,还包括所有关于受害人先前或后续性行为的信息,以及关于受害人性行为或性方面声誉的意见。
如果法院认定披露的证明价值大于对受害人、治疗关系和治疗服务的影响,法院可以强制披露性侵犯咨询师收到的信息,这些信息构成与受害人投诉的所指控性侵犯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证据,且是刑事诉讼的主题。如果法院认定披露的证明价值大于对受害人、治疗关系和治疗服务的影响,法院也可以在与虐待儿童相关的诉讼中强制披露。
当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对特权主张作出裁决时,法院可以要求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人或被授权主张特权的人,或两者,在法官内室披露信息,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在场和听闻,除了被授权主张特权的人以及被授权主张特权的人愿意在场的其他人。如果法官认定信息享有特权且不得披露,未经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的同意,他或她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披露在法官内室程序中披露的内容。
如果法院认定某些信息应予披露,法院应下达命令并告知被告。如果法院发现根据本节规定的平衡测试,特定信息很可能需要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1)CA 证据 Code § 1035.4(1) 法院应告知被告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的性质。
(2)CA 证据 Code § 1035.4(2) 法院应命令在陪审团(如有)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允许就法院已认定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对性侵犯咨询师进行质询。
(3)CA 证据 Code § 1035.4(3) 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应裁定哪些信息(如有)应予披露。法院可以下达命令,说明被告可以引入哪些证据以及允许提问的性质。被告随后可以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供证据。采纳有关投诉证人性行为的证据受第352、782和1103节的约束。

Section § 1035.6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谁被视为某些私人信息的“特权持有人”。如果有受害人,除非他们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否则特权由受害人本人持有;如果受害人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由该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持有。如果受害人已经去世,则由受害人的个人代表持有该特权。

在本条中,“特权持有人”指:
(a)CA 证据 Code § 1035.6(a) 受害人本人,如果该受害人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证据 Code § 1035.6(b) 受害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果受害人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c)CA 证据 Code § 1035.6(c) 受害人的个人代表,如果受害人已故。

Section § 1035.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是性侵受害者,他们有权保守与性侵犯咨询师的谈话内容。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拒绝分享这些信息,并阻止他人分享。这项权利可以由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授权代表其主张权利的人,或者进行谈话的咨询师主张。但如果不存在可以主张这项权利的受害者,或者咨询师已被授权人指示分享,则咨询师不能主张此权利。

性侵受害者,无论是否当事人,享有拒绝披露以及阻止他人披露受害者与性侵犯咨询师之间保密通信的特权,如果该特权由以下任何一方主张:
(a)CA 证据 Code § 1035.8(a) 该特权的持有人;
(b)CA 证据 Code § 1035.8(b) 经该特权持有人授权主张该特权的人;或
(c)CA 证据 Code § 1035.8(c) 在保密通信发生时担任性侵犯咨询师的人,但如果不存在该特权的持有人,或者如果他或她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另行指示,该人不得主张该特权。

Section § 1036

Explanation
如果性侵犯咨询师在有人试图披露私人通信时在场,他们必须主张保密权以保护该信息,前提是他们根据第1035.8条(c)款的规定被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10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律上“性侵犯”的定义。它包括强奸、非法性交、暴力强奸、鸡奸(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猥亵儿童和口交(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等行为。此外,性侵入以及企图实施这些行为也属于性侵犯。

在本条中,“性侵犯”包括以下所有情形:
(a)CA 证据 Code § 1036.2(a) 强奸,定义见《刑法典》第261条。
(b)CA 证据 Code § 1036.2(b) 非法性交,定义见《刑法典》第261.5条。
(c)CA 证据 Code § 1036.2(c) 结伙使用武力或暴力实施强奸,定义见《刑法典》第264.1条。
(d)CA 证据 Code § 1036.2(d) 鸡奸,定义见《刑法典》第286条,但该条(e)款的违规行为除外。
(e)CA 证据 Code § 1036.2(e) 违反《刑法典》第288条的行为。
(f)CA 证据 Code § 1036.2(f) 口交,定义见《刑法典》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但这些条文(e)款的违规行为除外。
(g)CA 证据 Code § 1036.2(g) 性侵入,定义见《刑法典》第289条。
(h)CA 证据 Code § 1036.2(h) 骚扰或猥亵未满18岁儿童,定义见《刑法典》第647a条。
(i)CA 证据 Code § 1036.2(i) 企图实施本条所列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