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特权心理治疗师与患者特权
Section § 101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与患者互动中,谁可以被认定为“心理治疗师”。这包括多种专业人士,例如专攻精神病学的医生、执业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学校心理学家、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注册心理助理以及在监督下的心理学实习生。它还涵盖了具有精神病学专长的高级执业护士和专业临床咨询师。重点在于那些获得许可或认证提供心理健康治疗的人员,包括在适当监督下的助理和受训人员。
Section § 1010.5
这项法律规定,患者与教育心理学家之间的对话受到隐私保护,就像患者与心理治疗师之间的对话一样。患者可以期待他们与教育心理学家的交流内容得到保密,遵循为心理治疗师设定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1012
本法律将“患者与心理治疗师之间的保密通信”定义为患者与其治疗师在治疗期间私下分享的任何信息。这包括会谈期间讨论的内容、检查结果、诊断以及所提供的建议。其核心思想是,除非为了治疗或有助于患者的某些相关目的,否则不应向其他人披露这些信息。
Section § 1013
本节明确了谁可以行使患者的保密权。如果患者健在且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患者本人拥有这些权利。如果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由他们持有此特权。如果患者已故,则由其个人代表负责管理这些权利。
Section § 1014
这项法律规定,患者可以保守他们与心理治疗师的谈话内容,即使他们没有卷入法律案件。如果患者主张特权,他们可以阻止他人披露这些谈话。治疗师或经患者授权的人可以主张这项权利。这种保护适用于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包括心理学家、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和咨询师,无论他们是独立执业还是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工作。
这项保密特权确保在治疗期间分享的敏感信息受到保护,除非患者允许其披露。
Section § 1015
Section § 10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交流涉及患者的精神或情感状况,并且与法律问题相关,那么这些交流就不能保密。这适用于患者本人提出该问题,或者由他人代表患者(例如受益人)提出主张的情况。它也适用于一些与患者受伤或死亡相关的损害赔偿诉讼。
Section § 1017
Section § 1018
Section § 1019
Section § 1020
Section § 1022
本条规定指出,当交流涉及现已去世的患者签署的、声称影响财产权益的产权契约或遗嘱等文件的有效性时,这些交流不享有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