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律师转介服务及其客户相关的关键术语。“客户”是指直接或通过代表(包括代表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寻求律师转介服务的人。“保密通信”是指客户与律师转介服务之间共享的私人信息,除非必要,否则不会向外界披露。“特权持有人”是指拥有合法权利保持这些通信私密的人或其代表。最后,“律师转介服务”是指根据相关专业标准,帮助人们联系律师的认证机构。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证据 Code § 965(a) “客户”指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咨询律师转介服务,以聘请律师或从律师处获得专业法律服务或建议的人,包括自行咨询律师转介服务或由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代其咨询律师转介服务的无行为能力人。
(b)CA 证据 Code § 965(b) “客户与律师转介服务之间的保密通信”指客户与律师转介服务之间在该关系过程中以保密方式传输的信息,且就客户所知,该信息未向第三方披露,除非该第三方在场是为了促进客户在咨询中的利益,或向其披露信息对于信息传输或实现咨询律师转介服务的目的而言是合理必要的。
(c)CA 证据 Code § 965(c) “特权持有人”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证据 Code § 965(c)(1) 客户,如果客户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证据 Code § 965(c)(2) 客户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果客户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3)CA 证据 Code § 965(c)(3) 客户的个人代表,如果客户已故,包括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12252条任命的个人代表。
(4)CA 证据 Code § 965(c)(4) 已不复存在的公司、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公共实体的继承人、受让人、解散受托人或任何类似代表。
(d)CA 证据 Code § 965(d) “律师转介服务”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155条认证并依其运营的律师转介服务,或客户合理认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155条认证并依其运营的企业。

Section § 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客户与律师转介服务机构之间的通信保密的权利。客户可以选择不分享这些信息,并阻止他人分享。客户本人、客户授权的人,或律师转介服务机构都可以主张这项权利,除非没有特权持有人,或已获得许可披露信息。

律师转介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被视为类似于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这适用于该服务机构协助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和公司。

(a)CA 证据 Code § 966(a) 依照第912条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客户,无论是否为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客户与律师转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保密通信,如果该特权由以下任何一方主张:
(1)CA 证据 Code § 966(a)(1) 特权持有人。
(2)CA 证据 Code § 966(a)(2) 经特权持有人授权主张特权的人。
(3)CA 证据 Code § 966(a)(3) 律师转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但如果不存在特权持有人,或者律师转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另行指示,则律师转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主张该特权。
(b)CA 证据 Code § 966(b) 律师转介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应存在于第965条所定义的律师转介服务机构与其提供服务的人之间,以及该等人与受雇于律师转介服务机构为该等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之间。本款中使用的“人”一词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和实体。

Section § 967

Explanation

如果律师转介服务分享或收到了受保护的私人通信,他们必须对此保密,并且在有人试图公开该通信时主张特权,除非客户同意分享。

收到或发出受本条规定的特权保护的通信的律师转介服务,如果该通信被要求披露且客户未同意披露,则应当主张该特权。

Section § 9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律师转介服务的某些情况下,不享有法律特权。首先,如果服务被用于协助实施犯罪或欺诈,则保密性不受保护。其次,如果处理法律援助请求的工作人员认为必须披露保密通信以防止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犯罪,则该特权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