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特权律师-客户特权
Section § 950
本法律将“律师”定义为在任何州或国家,经授权从事法律执业,或客户合理相信其拥有此类授权的人。
Section § 951
本法律将“客户”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咨询律师以获取法律服务或建议的人。它还包括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代表因无行为能力而无法自行做决定的人咨询律师的情况。
Section § 952
Section § 953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持有某些法律特权。如果客户健在且没有监护人,则客户持有该特权。如果客户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他们通常持有该特权,除非他们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如果客户已故,则其个人代表持有该特权。对于已不复存在的组织,其继承人或类似代表持有该特权。
Section § 954
本节解释了客户可以保守与律师的沟通内容。他们可以拒绝分享这些保密讨论,并阻止他人分享。这种特权在客户、客户授权的人或律师本人主张时适用。但是,如果客户已不存在,或者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另行指示,律师则不能主张此特权。
这项保密规则适用于个人客户以及合伙企业和公司等组织。它也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其雇员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9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的服务被用于帮助某人实施或计划犯罪或欺诈,那么律师与其客户之间通常的隐私保护将不适用。然而,对于符合州和地方法律的药用或成人用大麻相关的法律服务,则存在一个例外。只要律师也告知客户任何与联邦法律的冲突,这些通信仍然保密。
Section § 957
Section § 958
这项法律规定,当律师或客户在他们的专业关系中违反义务时,如果出现法律问题,他们之间的通信将不受保密规则的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对义务是否被违反存在争议,他们之间的通信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