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特权官方信息和举报人身份
Section § 1040
本节将“官方信息”定义为公共雇员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如果有授权人员主张此特权,公共实体可以拒绝分享此信息,并阻止他人分享。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联邦或州法律禁止分享时,或者当为公共利益保密比为司法公正而分享更重要时。但是,如果授权人员同意分享信息,则不能主张此特权。此外,如果因重罪发出了逮捕令,就业发展部必须向执法部门分享相关信息。
Section § 104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只要他们提供的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如果美国法律或加州法律禁止披露,或者如果保守身份秘密比为了司法公正而披露身份更重要,则该特权适用。但是,如果举报人或授权个人同意披露,则不能主张此保密特权。该规定仅保护秘密提供给执法部门、行政机构或制止犯罪组织的信息。它不阻止举报人选择披露自己的身份。
Section § 1042
本法规定了州政府或公共实体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主张特权。如果特权信息对案件中的某个问题至关重要,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利于该公共实体的裁决。
如果搜查令有效,州政府无需透露线人身份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此外,如果线人可靠且并非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关键证人,则可以利用线人提供的信息作为逮捕的理由,而无需披露线人身份。
如果被告辩称线人是案件的关键,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需要披露线人身份。此次听证会可以秘密进行,以保护线人身份。只有当不披露线人身份可能导致不公正审判时,法院才会要求披露。
Section § 1043
如果有人想查阅警察或看守人员的人事记录,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动议,并通知保管这些记录的政府机构。在民事案件中,通知时间需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的特定条款;而在刑事案件中,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发出。
该动议必须详细说明案件情况,指明相关警员或看守人员,描述所需记录,并解释这些记录对案件的重要性。保管记录的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告知相关人员。除非有充分理由或该机构同意放弃,否则只有在完全遵守所有通知规定后,听证会才能进行。
Section § 1044
Section § 10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何时以及如何查阅警官记录。它规定,如果与当前案件相关,可以查阅与警官行为相关的投诉或调查记录。法官将私下审查这些信息,以决定是否应共享。他们不会分享刑事调查中调查员的意见或无用的事实。如果诉讼涉及机构政策,法官将检查所需信息是否可以在其他机构记录中找到。如果提出请求,法院还可以保护警官或机构免受骚扰。最后,任何披露的记录只能用于其被请求的特定法律案件。
Section § 1046
Section § 1047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未参与逮捕或监狱事件的警官或羁押官的记录,不得披露。但是,如果一名监管警官直接负责了参与事件的警官,并且对相关情况有指挥权或影响力,那么其记录可以被披露。这适用于其下属警官直接参与了相关事件的情况,例如在逮捕现场或与寻求记录的人有过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