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证人不是作为专家作证,其以意见形式作出的证言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意见:
(a)CA 证据 Code § 800(a) 合理地基于证人的感知;并且
(b)CA 证据 Code § 800(b) 有助于清晰理解其证言。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在法庭上作证且不是专家,他们的意见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分享。具体来说,他们的意见必须源于他们亲身观察到的事物,并且应该有助于澄清他们的证言。
当专家证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时,该意见必须是关于大多数人通常不甚了解的主题,这样他们的专业知识才能帮助法官或陪审团理解。
他们的意见必须基于他们所拥有的事实、知识或经验,或者是在庭审前或庭审期间提供给他们的信息。这些信息应是专家在形成意见时通常会信任的类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不能使用该信息。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普通民事案件中专家证词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关于医学因果关系或与某人健康相关的事件原因。如果一方使用专家来证明某事很可能导致了伤害或状况,则另一方只有在其专家也能证明替代原因很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自己的专家来反驳。然而,如果某个领域内任何事情都无法被确定地证明,则任何一方的专家仍然可以作证。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法庭上以意见形式作证,并且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基于不恰当的信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采纳。但是,如果该意见仍有适当的依据,证人仍然可以发表他们的意见,但要排除那些不恰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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