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
Section § 451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被要求自动承认某些类型的信息为真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它们。这包括加州和美国的法律及重要的政府文件、律师的职业规则以及管理法院运作的规则。它还涵盖基本的英语词义、广为人知的事实和特定的法律术语。
Section § 452
根据本法律,法院可以在各种特定情况下进行司法认知,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不需要证据的情况下接受某些事实为真。这包括来自美国任何州的法律,以及美国或州政府机构的官方行为。他们还可以承认由合法公共实体制定的规章和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接受来自美国和其他州的官方法院记录、规则和行为。此外,他们可以承认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的法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无可争议、易于核实的事实也可以被司法认知。
Section § 452.5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刑事定罪的官方法院记录可以是计算机生成的,并且如果经法院书记员认证,则有效。经官方认证的定罪记录或其电子副本,可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以证明过去的罪行或相关事件。如果记录是数字化的,它必须是带有唯一电子签名或水印的精确副本,以确保其真实性。由法院书记员传输的、显示官方法院印章或签名的记录符合此要求。
Section § 453
Section § 454
当法院考虑是否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正式承认某事实为真(即司法认知)时,它可以使用任何相关信息来源,甚至包括专家意见,无论这些信息或意见由谁提供。
通常排除某些证据的规则在此不适用,但关于证据的损害性大于证明力的规则(指第352条)和特免权规则仍然适用。如果法院正在确定外国法或国际法,并且在庭外获得了专家意见,那么该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
Section § 455
Section § 458
Section § 459
本节解释了上级法院(即审查法院)在上诉过程中如何对某些事实和法律材料进行司法认知。首先,它必须承认审判法院已正式认知或被要求承认的任何事项。如果法律的其他条款有规定,它也可以认知新的事项。如果审查法院认为对案件很重要的某事项此前未被认知,它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并允许当事人对新信息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