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法官只有在法律明确允许或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无需证据地承认某些事实为真。否则,事实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常规方式加以证明。

Section § 45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被要求自动承认某些类型的信息为真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它们。这包括加州和美国的法律及重要的政府文件、律师的职业规则以及管理法院运作的规则。它还涵盖基本的英语词义、广为人知的事实和特定的法律术语。

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认知:
(a)CA 证据 Code § 451(a) 本州和美国的判例法、宪法性法律和公共成文法,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3、4或5节所述的任何章程的规定。
(b)CA 证据 Code § 451(b) 任何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3.6、11344.6或18576节,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4卷第1507节被列为司法认知事项的事项。
(c)CA 证据 Code § 451(c)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076节通过的律师协会成员的职业行为规则,以及由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本州法院的执业和程序规则。
(d)CA 证据 Code § 451(d) 由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的诉答、执业和程序规则,例如美国最高法院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海事规则、索赔法院规则、海关法院规则,以及破产通用命令和表格。
(e)CA 证据 Code § 451(e) 所有英文词语和短语以及所有法律术语的真实含义。
(f)CA 证据 Code § 451(f) 广为人知以至于无法合理地成为争议对象的普遍性知识的事实和命题。

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法院可以在各种特定情况下进行司法认知,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不需要证据的情况下接受某些事实为真。这包括来自美国任何州的法律,以及美国或州政府机构的官方行为。他们还可以承认由合法公共实体制定的规章和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接受来自美国和其他州的官方法院记录、规则和行为。此外,他们可以承认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的法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无可争议、易于核实的事实也可以被司法认知。

在不属于第451条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认知:
(a)CA 证据 Code § 452(a) 美国任何州的判例法、宪法和成文法,以及美国国会和本州立法机关的决议和私人法案。
(b)CA 证据 Code § 452(b) 由美国或美国任何公共实体颁布或在其授权下颁布的规章和立法性规定。
(c)CA 证据 Code § 452(c) 美国和美国任何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官方行为。
(d)Copy CA 证据 Code § 452(d)
(1)Copy CA 证据 Code § 452(d)(1) 本州任何法院的记录或 (2) 美国或美国任何州任何记录法院的记录。
(e)Copy CA 证据 Code § 452(e)
(1)Copy CA 证据 Code § 452(e)(1) 本州任何法院的法院规则或 (2) 美国或美国任何州任何记录法院的法院规则。
(f)CA 证据 Code § 452(f) 国际组织法以及外国和外国公共实体的法律。
(g)CA 证据 Code § 452(g) 在法院属地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以至于不可能合理地成为争议对象的事实和论断。
(h)CA 证据 Code § 452(h) 不可能合理地成为争议对象,并且能够通过查阅合理地无可争议的准确来源而立即准确确定的事实和论断。

Section § 4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刑事定罪的官方法院记录可以是计算机生成的,并且如果经法院书记员认证,则有效。经官方认证的定罪记录或其电子副本,可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以证明过去的罪行或相关事件。如果记录是数字化的,它必须是带有唯一电子签名或水印的精确副本,以确保其真实性。由法院书记员传输的、显示官方法院印章或签名的记录符合此要求。

(a)CA 证据 Code § 452.5(a) 第452条(c)款和(d)款中规定的官方行为和记录,包括经司法委员会规定的、与刑事定罪相关的任何计算机生成的官方法院记录,前提是该记录在计算机录入时已由高等法院书记员根据《政府法典》第69844.5条进行认证。
(b)Copy CA 证据 Code § 452.5(b)
(1)Copy CA 证据 Code § 452.5(b)(1) 根据第1530条(a)款认证的官方定罪记录,或其电子数字化副本,根据第1280条可予采纳,以证明刑事犯罪的实施、未遂实施或教唆、先前定罪、服刑,或记录所记载的其他行为、状况或事件。
(2)CA 证据 Code § 452.5(b)(2) 就本款而言,“电子数字化副本”指通过扫描、拍照或以其他方式精确复制文件而制成的副本,以数字化格式存储或维护,并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A)CA 证据 Code § 452.5(b)(2)(A) 该副本带有独属于负责认证该文件的实体的电子签名或水印。
(B)CA 证据 Code § 452.5(b)(2)(B) 被复制的文件是根据第1530条(a)款认证的官方定罪记录,由高等法院书记员以表明该副本是由该高等法院书记员准备和传输的方式进行传输。法院的印章、签名或其他标志应构成充分的证明。

Section § 453

Explanation
在法庭上,如果有人请求法官对某些事实(如另一条款所述)进行正式确认,他们必须提前告知对方。这让对方有机会作出回应。此外,提出请求的人需要向法官提供足够的细节来支持他们的请求。

Section § 454

Explanation

当法院考虑是否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正式承认某事实为真(即司法认知)时,它可以使用任何相关信息来源,甚至包括专家意见,无论这些信息或意见由谁提供。

通常排除某些证据的规则在此不适用,但关于证据的损害性大于证明力的规则(指第352条)和特免权规则仍然适用。如果法院正在确定外国法或国际法,并且在庭外获得了专家意见,那么该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

(a)CA 证据 Code § 454(a) 在确定司法认知某事项的适当性或其内容时:
(1)CA 证据 Code § 454(a)(1) 可以查阅或使用任何相关信息来源,包括熟悉该事项的专业人士的意见,无论是否由当事人提供。
(2)CA 证据 Code § 454(a)(2) 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但第352条和特免权规则除外。
(b)CA 证据 Code § 454(b) 如果司法认知的事项是国际组织法、外国法或外国公共实体法,且法院求助于熟悉该事项的专业人士的意见,则此类意见如果不是在公开法庭上获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

Section § 4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旨在确保法院在无需证据的情况下决定对某些事实进行司法认知(即官方承认)时的公平性,因为这可能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法院被要求或计划正式承认这些事实,那么在陪审团获得指示或作出裁决之前,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机会,就此举是否适当以及这些事实的具体含义进行辩论。 此外,如果法院使用了未在法庭上出示的信息,例如专家意见,则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披露这些信息及其来源。这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法院将其作为事实接受之前对其进行处理,从而确保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Section § 456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决定不将某事项认定为无需证据的无可争议事实,它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记录此决定。

Section § 4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法院正式认可一项通常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那么在接到请求时,法官必须告知陪审团接受该事实为真。

Section § 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审判法院最初没有对某项无需证据的事实(即“司法认知”)进行确认或告知陪审团,它仍然可以在同一案件的后续程序中,使用适当的程序来确认该事实。

Section § 4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上级法院(即审查法院)在上诉过程中如何对某些事实和法律材料进行司法认知。首先,它必须承认审判法院已正式认知或被要求承认的任何事项。如果法律的其他条款有规定,它也可以认知新的事项。如果审查法院认为对案件很重要的某事项此前未被认知,它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并允许当事人对新信息作出回应。

(a)CA 证据 Code § 459(a) 审查法院应当对 (1) 审判法院已适当认定的每一事项和 (2) 审判法院根据第451条或第453条规定必须认定的每一事项进行司法认知。审查法院可以对第452条中规定的任何事项进行司法认知。审查法院可以以与审判法院认定的内容不同的方式进行司法认知。
(b)CA 证据 Code § 459(b) 在确定对某事项进行司法认知或其内容是否适当方面,审查法院拥有与审判法院根据第454条所拥有的相同权力。
(c)CA 证据 Code § 459(c) 根据本条对第452条或第451条 (f) 款中规定的、对案件裁决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进行司法认知时,如果该事项此前未在案件中被司法认知,审查法院应遵守第455条 (a) 款的规定。
(d)CA 证据 Code § 459(d) 在确定对第452条或第451条 (f) 款中规定的、对案件裁决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进行司法认知或其内容是否适当方面,如果审查法院诉诸于任何未在公开法庭上获得或未包含在案件记录中的信息来源,包括主题专家人士的建议,审查法院应在对该事项进行司法认知之前,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来回应此类信息。

Section § 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需要时引入了解特定主题的专家,如果法院需要他们的建议来正式承认某些事实(这一过程称为司法认知)。如果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这些专家将根据法律中另一部分(从第730条开始)提到的具体指导方针进行选择和支付报酬。

如果需要对某一事项有专门知识的人士提供意见,以便法院对某事项进行司法认知,法院可自行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指定一名或多名此类人士提供该意见。如果法院决定指定此类人士,其应按照第6编第3章第2条(自第730条起)规定的方式被指定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