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证据 Code § 12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由无法出庭作证的陈述人所作的以下任何陈述的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260(a)(1) 陈述人已立遗嘱或未立遗嘱,或已设立或修订可撤销信托。
(2)CA 证据 Code § 1260(a)(2) 陈述人已撤销或未撤销其遗嘱、可撤销信托或可撤销信托的修订。
(3)CA 证据 Code § 1260(a)(3) 识别陈述人的遗嘱、可撤销信托或可撤销信托的修订。
(b)CA 证据 Code § 1260(b) 如果陈述是在表明其缺乏可信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则根据本条规定,该陈述的证据不得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