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由无法亲自出庭作证的人所作的陈述,例如他们谈论遗嘱或信托时所作的陈述,通常在法庭上是允许的,尽管有传闻证据规则。具体来说,如果他们说自己已经立了或修改了遗嘱或信托,或者已经撤销了它们,或者如果该陈述有助于识别他们的遗嘱或信托,则适用此规定。但是,如果该陈述是在不可信的情况下作出的,它仍然可能被排除。

(a)CA 证据 Code § 12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由无法出庭作证的陈述人所作的以下任何陈述的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260(a)(1) 陈述人已立遗嘱或未立遗嘱,或已设立或修订可撤销信托。
(2)CA 证据 Code § 1260(a)(2) 陈述人已撤销或未撤销其遗嘱、可撤销信托或可撤销信托的修订。
(3)CA 证据 Code § 1260(a)(3) 识别陈述人的遗嘱、可撤销信托或可撤销信托的修订。
(b)CA 证据 Code § 1260(b) 如果陈述是在表明其缺乏可信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则根据本条规定,该陈述的证据不得采纳。

Section § 1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涉及针对某人遗产的索赔案件中,一个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传闻证据规则通常会排除此类陈述。条件是,作出陈述的人必须是基于其亲身经历,在事件发生后不久,记忆犹新时作出的。

然而,任何看起来不可信或可疑的陈述,根据本规则不允许作为证据。

(a)CA 证据 Code § 1261(a) 某项陈述的证据,当在针对声明人遗产的索赔或要求诉讼中提出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如果该陈述是基于声明人的亲身知识作出,且是在他最近感知到该事项时,且其记忆清晰。
(b)CA 证据 Code § 1261(b) 如果某项陈述是在表明其缺乏可信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该陈述的证据在本节下不可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