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无法出庭作证(即“无法出庭”),他们关于个人或家庭事务的声明——例如他们的出生、婚姻或祖籍——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即使他们本人没有亲身经历这些事件。

但是,如果该声明看起来不可靠或不可信,它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a)CA 证据 Code § 1310(a) 受限于 (b) 款,由无法出庭作证的声明人作出的、关于其本人的出生、婚姻、离婚、亲子关系、血缘或姻亲关系、种族、祖籍或其家族史的其他类似事实的声明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即使声明人没有获取所声明事项的个人知识的途径。
(b)CA 证据 Code § 1310(b)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声明是在表明其缺乏可信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该声明证据不得采纳。

Section § 1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关于家庭历史的陈述,例如出生或婚姻,即使通常因属于传闻证据而不可采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只有在陈述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并且与相关家庭有血缘、婚姻或其他类似密切关联的情况下才可能。但是,如果有理由认为该陈述不可信,则不能将其用作证据。

(a)CA 证据 Code § 1311(a) 受 (b) 款约束,关于非陈述人本人的出生、婚姻、离婚、死亡、亲子关系、种族、血统、血缘或婚姻关系,或家庭史的其他类似事实的陈述证据,如果陈述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并且:
(1)CA 证据 Code § 1311(a)(1) 陈述人与该他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
(2)CA 证据 Code § 1311(a)(2) 陈述人与该他人的家庭有其他密切关联,以至于很可能对所陈述的事项拥有准确信息,并且 (i) 根据从该他人或与该他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那里获得的信息,或 (ii) 根据在该他人家庭中的声誉作出了该陈述,则该陈述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
(b)CA 证据 Code § 1311(b) 如果陈述是在表明其缺乏可信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则根据本条规定,该陈述的证据不可采纳。

Section § 1312

Explanation
像家庭圣经、戒指、肖像或墓碑刻字这样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来证明家族历史的细节,例如出生、婚姻、死亡和家庭关系。当这类证据涉及家族历史时,不会被传闻证据规则排除。
家庭圣经或其他家庭书籍或图表中的记载、戒指上的刻字、家庭肖像、骨灰盒、墓穴或墓碑上的刻字等证据,当用于证明某个血亲或姻亲家庭成员的出生、婚姻、离婚、死亡、亲子关系、种族、血统、血缘或姻亲关系,或其家族史的其他类似事实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Section § 1313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条规定,关于家庭成员对家庭事件或关系(例如出生或婚姻)的说法,即使通常被视为传闻(不是直接来自证人的信息),也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这些说法与家族史有关,例如出生、婚姻、离婚、死亡,或血缘或姻亲关系,那么它是被允许的。

Section § 1314

Explanation
在法庭上,你可以使用社区中人们关于某人出生、结婚、离婚或死亡的说法作为证据,即使这些说法通常被认为是传闻。这意味着这些社区的说法是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可以在法律案件中被采纳为证据。

Section § 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宗教场所记录的某些与家庭相关的事实,如出生、婚姻或死亡,尽管有传闻证据规则,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要使这些陈述可被采纳,它们必须以通常在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下允许的方式记录,并且必须是那些事件发生时通常会记录的信息类型。

关于某人的出生、婚姻、离婚、死亡、亲子关系、种族、血统、血缘或婚姻关系,或家庭历史中其他类似事实的陈述证据,如果载于作为教会、宗教教派或宗教团体记录的书面文件中,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如果:
(a)CA 证据 Code § 1315(a) 该陈述载于作为某项行为、状况或事件记录的书面文件中,且根据第1271条,该书面文件可作为该行为、状况或事件的证据而采纳;并且
(b)CA 证据 Code § 1315(b) 该陈述属于通常与书面文件中记录的行为、状况或事件一并记录的种类。

Section § 1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关于家族史的陈述,例如出生或婚姻,即使是传闻,也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但是,这些陈述必须包含在由主持过仪式的人(例如牧师或民事官员)制作的证书中。此外,该证书必须在仪式举行时或之后不久签发。

涉及某人的出生、婚姻、离婚、死亡、亲子关系、种族、血统、血缘或姻亲关系,或家族史中其他类似事实的陈述证据,如果该陈述包含在由其制作者主持了婚姻或其他仪式或施行了圣礼的证书中,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并且:
(a)CA 证据 Code § 1316(a) 该制作者是根据法律或教会、宗教教派或宗教团体的规章、条例或要求,被授权执行证书中所报告行为的牧师、民事官员或其他人员;并且
(b)CA 证据 Code § 1316(b) 该证书是由制作者在仪式或圣礼举行之时、当地或其后合理时间内签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