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证据 Code § 1310(a) 受限于 (b) 款,由无法出庭作证的声明人作出的、关于其本人的出生、婚姻、离婚、亲子关系、血缘或姻亲关系、种族、祖籍或其家族史的其他类似事实的声明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即使声明人没有获取所声明事项的个人知识的途径。
(b)CA 证据 Code § 1310(b)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声明是在表明其缺乏可信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该声明证据不得采纳。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无法出庭作证(即“无法出庭”),他们关于个人或家庭事务的声明——例如他们的出生、婚姻或祖籍——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即使他们本人没有亲身经历这些事件。
但是,如果该声明看起来不可靠或不可信,它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关于家庭历史的陈述,例如出生或婚姻,即使通常因属于传闻证据而不可采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只有在陈述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并且与相关家庭有血缘、婚姻或其他类似密切关联的情况下才可能。但是,如果有理由认为该陈述不可信,则不能将其用作证据。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宗教场所记录的某些与家庭相关的事实,如出生、婚姻或死亡,尽管有传闻证据规则,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要使这些陈述可被采纳,它们必须以通常在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下允许的方式记录,并且必须是那些事件发生时通常会记录的信息类型。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关于家族史的陈述,例如出生或婚姻,即使是传闻,也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但是,这些陈述必须包含在由主持过仪式的人(例如牧师或民事官员)制作的证书中。此外,该证书必须在仪式举行时或之后不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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