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所做、所见或所知事项的书面记录,即使通常属于传闻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只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记录必须是作为该雇员公务职责的一部分而制作的。其次,它必须是在事件发生之时或临近之时书写的。最后,信息及其记录方式需要可靠。

作为一项行为、状况或事件的记录而制作的书面证据,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提出以证明该行为、状况或事件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证据 Code § 1280(a) 该书面材料由公职人员制作,且在其职责范围内。
(b)CA 证据 Code § 1280(b) 该书面材料是在该行为、状况或事件发生之时或临近之时制作的。
(c)CA 证据 Code § 1280(c) 信息来源以及制作方法和时间足以表明其可靠性。

Section § 1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一份记录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的文件,法律要求将其提交至特定的政府部门,并且该文件已按要求提交,那么即使它被视为传闻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法律承认这些官方记录是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因为它们是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下制作和提交的。

Section § 128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美国政府雇员被授权根据《联邦失踪人员法》宣布某人死亡,那么他们关于该人推定死亡的书面报告可以在加州作为证据使用。这份文件可以证明该人已经死亡,并提供他们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失踪的详细信息。

由经授权根据《联邦失踪人员法》(56 Stats. 143, 1092, and P.L. 408, Ch. 371, 2d Sess. 78th Cong.; 50 U.S.C. App. 1001–1016)(经颁布或经此前或此后修订)作出推定死亡裁定的美国雇员所作出的书面裁定,应在本州任何法院、办公室或其他场所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以证明其中被认定已死亡人员的死亡及其失踪的日期、情况和地点。

Section § 1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经法律授权的美国官方人员,制作了一份关于某人失踪、被俘虏、或因敌对行动或在国外被拘留而下落不明的报告,那么这份报告可以在加州法院用作证据。无论报告说明该人失踪、被关押,还是报告显示该人是生是死,都适用此规定。

由经美国任何法律授权制作此类报告或记录的美国雇员制作的,关于某人失踪、阵亡失踪、在外国被拘禁、被敌对势力俘虏、被敌对势力围困、被敌对势力围攻、或在外国被非自愿拘留、或已死亡或存活的官方书面报告或记录,应在本州任何法院、办公室或其他场所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以证明该人失踪、阵亡失踪、在外国被拘禁、被敌对势力俘虏、被敌对势力围困、被敌对势力围攻、或在外国被非自愿拘留、或已死亡或存活。

Section § 1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保管政府机构记录的公职人员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他们已经彻底查找但未能找到某项特定记录,那么这份声明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以证明该记录不存在。通常情况下,这类声明可能会因“传闻证据”(即二手信息,通常不允许作为证据)而被排除,但这项规则对此类未能找到记录的情况作出了例外规定。

Section § 128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将记录在执法人员关于导致定罪的性犯罪的官方报告中的某些陈述,在特定的民事听证会上用作证据。这些陈述包括受害者、目击者或性侵犯法医所作的陈述,并且在这些情况下,它们不被传闻证据规则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