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某人犯有可判处重罪的罪行的终局判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以证明判决所必需的任何事实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无论该判决是否基于不抗辩答辩。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判决
Section § 1300
这项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你可以使用重罪刑事案件的终局判决作为证据。即使该重罪定罪是基于“不抗辩答辩”(即不争辩)而作出的,这也适用。当需要证明刑事案件中已决定的关键事实时,传闻证据规则不会阻止此类证据的采纳。
终局判决 重罪定罪 民事诉讼
Section § 1301
这项法律允许被判决支付款项的人(即“判决债务人”)在他们试图追回款项或解除因该判决而产生的责任的法律案件中,使用该判决作为证据。例如,他们可以在以下案件中使用它:他们希望由其他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赔偿),强制执行一项本应保护他们免受此判决影响的承诺,或者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有人违反了与判决中强调的承诺类似的承诺。
终局判决的证据,当由判决债务人提出以证明对该判决至关重要的任何事实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如果其寻求在以下诉讼中:
(a)CA 证据 Code § 1301(a) 追偿因该判决而支付的款项或承担的责任的部分或全部赔偿或免除;
(b)CA 证据 Code § 1301(b) 强制执行一项旨在保护判决债务人免受判决所确定的责任的保证;或
(c)CA 证据 Code § 1301(c) 追偿因违反与判决认定已被违反的保证实质相同的保证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判决债务人 判决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