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刑事审判中,使用已故人士的某些陈述作为证据,即使这些陈述通常会因属于传闻而被排除。要使这些陈述被允许,它们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它们必须与加州街头恐怖主义法律下的犯罪活动相关,有准确的记录,基于已故人士的亲身了解,在宣誓或法律程序中作出,并且能证明陈述者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此外,已故人士必须死于非自然原因。

声明人先前所作陈述的证据,如果声明人已故且提出该陈述的一方证明以下各项,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a)CA 证据 Code § 1231(a) 该陈述与根据《加州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案》(《刑法典》第1部分第7篇第11章(自第186.20条起))提起的刑事诉讼相关的行为或事件。
(b)CA 证据 Code § 1231(b) 该陈述存在逐字记录、副本或记录。记录可包括通过音频或视频录制或同等技术保存的陈述。
(c)CA 证据 Code § 1231(c) 该陈述与声明人亲身了解的行为或事件相关。
(d)CA 证据 Code § 1231(d) 该陈述是在宣誓书中宣誓或确认后作出的;或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质证、初步听证、大陪审团听证或其他程序中作出的,且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
(e)CA 证据 Code § 1231(e) 声明人死于非自然原因。
(f)CA 证据 Code § 1231(f) 该陈述是在表明其可信度的情形下作出的,并使声明人的陈述特别值得相信。就本款而言,与可信度问题相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证据 Code § 1231(f)(1) 该陈述是否是在考虑待决或预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时作出的,声明人在其中拥有利益,而非仅作为证人。
(2)CA 证据 Code § 1231(f)(2) 声明人是否有偏见或动机编造该陈述,以及任何偏见或动机的程度。
(3)CA 证据 Code § 1231(f)(3) 该陈述是否得到除仅根据本条可采纳的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据的佐证。
(4)CA 证据 Code § 1231(f)(4) 该陈述是否是损害声明人利益的陈述。

Section § 1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在法庭上使用某人的陈述,你必须提前告知对方。你需要足够早地提供该陈述的详细信息,以便对方有公平的机会准备他们的回应。

声明根据第 1231 条规定可予采纳,仅当声明的提出方在诉讼程序进行前充分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其打算提供该声明的意图以及该声明的具体细节,以便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准备应对该声明。

Section § 1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根据本法律的特定条款,正式主持和确认宣誓。这意味着他们有权执行与该条文相关的这项正式职责。

警官可以为本条文之目的主持并核证宣誓。

Section § 12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若要就传闻证言作证,他们必须具备五年警官经验,或已完成一项特定的培训课程。该课程必须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并包括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在初步听证会和审判中作证的培训。

Section § 12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庭上使用某人的先前陈述作为证据,则不应告知陪审团作出陈述的人是否死于非自然原因。他们只应被告知该人无法出庭。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引入先前陈述的证据,则不得告知陪审团声明人死于非自然原因,而应仅告知声明人无法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