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先前证言”的构成要素。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宣誓作出的证言:在另一起法律诉讼或先前的审判中;在美国或公共机构的程序中;在符合法律标准的证词记录中;或在有逐字记录文本的仲裁中。实质上,它是从过去的官方法律程序中获取的证言,可以在法庭上再次使用。

本条所称“先前证言”,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宣誓作出的证言:
(a)CA 证据 Code § 1290(a) 另案诉讼或同案先前听证或审判中;
(b)CA 证据 Code § 1290(b) 由有权裁决此类争议的机构(且该机构为美国机构或美国公共实体)主持或监督的争议裁决程序中;
(c)CA 证据 Code § 1290(c) 另案诉讼中依法进行的证词记录(deposition);或
(d)CA 证据 Code § 1290(d) 仲裁程序中,且该先前证言的证据为逐字记录文本。

Section § 1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最初作证的人无法再次出庭作证,那么他们过去的证词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即使这属于传闻证据。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证词是针对最初提出该证词的人或其继承人使用的;二是该证词所针对的人也是原始审判的当事人,并且有机会质问该证人。

在使用这份过去的证词时,它仍然必须遵循与证人亲自作证时相同的规则和限制。但是,如果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你就不能对当时提问的方式提出异议;如果原始证词作出时不存在与证人资格或特权相关的异议,你也不能使用这些异议。

(a)CA 证据 Code § 1291(a) 如果证人无法出庭作证,则先前证言的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并且:
(1)CA 证据 Code § 1291(a)(1) 该先前证言是针对在先前场合为自己提出该证据的人,或针对该人的权益继承人而提出的;或
(2)CA 证据 Code § 1291(a)(2) 针对其提出先前证言的一方,是该证言作出时的诉讼或程序当事人,并且有权和有机会以与其在本次听证会上相似的利益和动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b)CA 证据 Code § 1291(b) 根据本条规定,先前证言的可采纳性应受与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时相同的限制和异议,但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先前证言不受以下限制:
(1)CA 证据 Code § 1291(b)(1) 在先前证言作出时未提出的对问题形式的异议。
(2)CA 证据 Code § 1291(b)(2) 在先前证言作出时不存在的基于资格或特权的异议。

Section § 1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某人现在无法亲自出庭作证,你也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使用他们之前的证词。要允许这样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最初作证的人现在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其次,该证词用于民事案件;第三,最初有机会盘问该证人的一方,其盘问动机和理由与当前提出该证词的一方相似。

此外,虽然此类证词在允许的异议和限制方面通常被视为现场证词,但如果与证人能力或特权相关的异议在最初作证时并不存在,那么现在就不能提出这些异议。

(a)CA 证据 Code § 1292(a)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先前证词的证据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292(a)(1) 陈述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
(2)CA 证据 Code § 1292(a)(2) 先前证词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并且
(3)CA 证据 Code § 1292(a)(3) 争议事项使得在给出先前证词的诉讼或程序中,该方当事人有权并有机会对陈述人进行盘问,且其利益和动机与在听证会上提出该证词所针对的当事人具有相似性。
(b)CA 证据 Code § 1292(b) 根据本条规定采纳先前证词,应受与陈述人在听证会上作证时相同的限制和异议,但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先前证词,不受基于在给出先前证词时不存在的能力或特权提出的异议。

Section § 1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成年受害者在初步听证会上作出的证词,即使是传闻证据,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具体来说,如果该证词是决定是否将该未成年人列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程序的一部分,则可以使用。为了使证词可被采纳,初步听证会和抚养程序中的问题必须相似,从而使被告有机会以相似的利益和动机盘问该未成年人。对该证词的任何异议都必须遵循与该未成年人亲自作证时相同的规则。如果在抚养程序中出现新的、实质性不同的问题,则可以质疑该证词的可采纳性。此规则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证词。

(a)CA 证据 Code § 1293(a) 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告证人在初步审查中作出的先前证词,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293(a)(1) 该先前证词是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程序中提出的。
(2)CA 证据 Code § 1293(a)(2) 所涉问题使得在作出该先前证词的初步审查中,被告有权并有机会盘问该未成年子女,其利益和动机与在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程序中,证词所针对的父母或监护人所具有的利益和动机相似。
(b)CA 证据 Code § 1293(b) 根据本条规定,先前证词的可采纳性受制于与该未成年子女在宣布其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程序中作证时相同的限制和异议。
(c)CA 证据 Code § 1293(c) 证词所针对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律师,或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该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提出动议质疑先前证词的可采纳性,条件是证明在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程序中存在与初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实质性不同的新问题。
(d)CA 证据 Code § 1293(d) 在本条中,“控告证人”指举行初步审查所涉罪行的被指控受害者。
(e)CA 证据 Code § 1293(e) 本条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在初步审查中作出的证词。

Section § 1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人在先前的法律程序(例如审判或听证会)中作出的陈述与他们现在所说的内容不符,即使证人现在无法作证,你也可以将先前的陈述用作证据。只要他们的先前证词也被采纳,这一点就成立。你可以使用这些先前程序的录音或书面笔录作为证据。此外,对方有权就这些不一致的陈述,质问在先前听证会上作证的任何人。

(a)CA 证据 Code § 1294(a) 证人在同一刑事案件的有条件讯问、初步听证或审判中根据第1235条适当采纳的下列先前不一致的陈述证据,如果证人无法出庭且证人的先前证词已根据第1291条采纳,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
(1)CA 证据 Code § 1294(a)(1) 在关于同一刑事案件的有条件讯问、初步听证或先前程序中提出的视频或音频记录的陈述。
(2)CA 证据 Code § 1294(a)(2) 包含该陈述的、关于同一刑事案件的有条件讯问、初步听证或先前程序的笔录。
(b)CA 证据 Code § 1294(b) 针对其提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一方,可自行选择讯问或盘问在有条件讯问、初步听证或先前程序中作证的任何人,就证人的先前不一致陈述进行质询。
(c)CA 证据 Code § 1294(c) 在本节中,“有条件讯问”的含义与《刑法典》第二部分第10篇第4章(自第1335条起)中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