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先前证词
Section § 1290
本法律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先前证言”的构成要素。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宣誓作出的证言:在另一起法律诉讼或先前的审判中;在美国或公共机构的程序中;在符合法律标准的证词记录中;或在有逐字记录文本的仲裁中。实质上,它是从过去的官方法律程序中获取的证言,可以在法庭上再次使用。
Section § 12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最初作证的人无法再次出庭作证,那么他们过去的证词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即使这属于传闻证据。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证词是针对最初提出该证词的人或其继承人使用的;二是该证词所针对的人也是原始审判的当事人,并且有机会质问该证人。
在使用这份过去的证词时,它仍然必须遵循与证人亲自作证时相同的规则和限制。但是,如果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你就不能对当时提问的方式提出异议;如果原始证词作出时不存在与证人资格或特权相关的异议,你也不能使用这些异议。
Section § 1292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某人现在无法亲自出庭作证,你也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使用他们之前的证词。要允许这样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最初作证的人现在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其次,该证词用于民事案件;第三,最初有机会盘问该证人的一方,其盘问动机和理由与当前提出该证词的一方相似。
此外,虽然此类证词在允许的异议和限制方面通常被视为现场证词,但如果与证人能力或特权相关的异议在最初作证时并不存在,那么现在就不能提出这些异议。
Section § 1293
这项法律规定,未成年受害者在初步听证会上作出的证词,即使是传闻证据,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具体来说,如果该证词是决定是否将该未成年人列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程序的一部分,则可以使用。为了使证词可被采纳,初步听证会和抚养程序中的问题必须相似,从而使被告有机会以相似的利益和动机盘问该未成年人。对该证词的任何异议都必须遵循与该未成年人亲自作证时相同的规则。如果在抚养程序中出现新的、实质性不同的问题,则可以质疑该证词的可采纳性。此规则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证词。
Section § 12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人在先前的法律程序(例如审判或听证会)中作出的陈述与他们现在所说的内容不符,即使证人现在无法作证,你也可以将先前的陈述用作证据。只要他们的先前证词也被采纳,这一点就成立。你可以使用这些先前程序的录音或书面笔录作为证据。此外,对方有权就这些不一致的陈述,质问在先前听证会上作证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