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商业机构在法律案件中被要求提供记录时,应如何处理传票。如果一个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机构收到要求其记录的传票,它应将妥善密封并贴有标签的副本发送给法院或相关机构。

在刑事案件中,发送这些记录的时限是五天;在民事案件中,是十五天。它还提供了在民事案件中直接在商业机构检查记录的选项。

(a)CA 证据 Code § 1560(a) 就本条而言:
(1)CA 证据 Code § 1560(a)(1) “商业”包括第1270条所述的各种商业。
(2)CA 证据 Code § 1560(a)(2) “记录”包括商业所保存的各种记录。
(b)CA 证据 Code § 1560(b) 除第1564条另有规定外,当向某商业的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送达一份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时,在该诉讼中,该商业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诉因被指称发生之地,且该传票要求出示该商业的全部或部分记录,若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交付传票中描述的所有记录的真实、清晰且耐用的副本,连同第1561条所述的宣誓书,给法院书记员或《民事诉讼法典》第2026.010条 (d) 款所述的另一个人,并在下列任一时间段内完成,即视为已充分遵守传票要求:
(1)CA 证据 Code § 1560(b)(1)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收到传票后五日内。
(2)CA 证据 Code § 1560(b)(2)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收到传票后十五日内。
(3)CA 证据 Code § 1560(b)(3) 在送达传票的当事人与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约定的时间内。
(c)CA 证据 Code § 1560(c) 记录副本应单独装入一个内信封或内包装,并密封,在其上清晰注明诉讼的名称和编号、证人姓名以及传票日期;该密封的内信封或内包装随后应装入一个外信封或外包装,并密封,收件人如下:
(1)CA 证据 Code § 1560(c)(1) 如果传票指示出庭,则寄给法院书记员。
(2)CA 证据 Code § 1560(c)(2) 如果传票指示出席取证,则寄给负责取证的官员,寄至传票中指定的取证地点或该官员的营业地点。
(3)CA 证据 Code § 1560(c)(3) 在其他情况下,寄给主持听证的官员、机构或法庭,地址相同。
(d)CA 证据 Code § 1560(d) 除非诉讼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除非密封的信封或包装退还给将亲自出庭的证人,记录副本应保持密封,并且只能在审判、取证或其他听证时,经主持诉讼的法官、官员、机构或法庭指示,在所有亲自或由律师出席审判、取证或听证的当事人面前开启。属于原始文件且未作为证据提交或未作为记录一部分的记录,应退还给接收方。副本可以销毁。
(e)CA 证据 Code § 1560(e) 作为 (b)、(c) 和 (d) 款所述程序的替代方案,民事诉讼中的传唤方可以指示证人,在证人的营业地址,于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合理条件下,向该当事人的律师、律师代表或《民事诉讼法典》第2020.420条所述的取证官员提供记录以供查阅或复制。本款所指的正常营业时间,是指证人的商业通常对公众开放的时间。当当事人的律师、律师代表或取证官员提供至少五个工作日的提前通知时,证人应指定一个不少于连续六小时的特定日期时间段,供当事人的律师、律师代表或取证官员复制传票所涉记录。律师代表有责任按照传票的指示交付任何记录副本。违反根据本款发出的取证传票,将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2020.24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f)CA 证据 Code § 1560(f) 如果针对商业记录的搜查令,依照《刑法典》第1524条,送达给某企业的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且该搜查令涉及的刑事调查中,该企业既非当事方,亦非任何被指控犯罪 发生地,并且搜查令规定,如果该企业促使将搜查令中描述的记录交付给被命令执行搜查令的执法机构,则该搜查令将被视为已执行,则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在收到搜查令后五日内或搜查令中规定的其他时间内,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被命令执行搜查令的执法机构交付搜查令中描述的所有记录的真实、清晰且耐用的副本,连同第1561条所述的宣誓书,即构成充分遵守。本款不缩减或限制 《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篇第三章(第1523条起)中规定的搜查令程序的范围,亦不使其他已正式执行的搜查令失效。

Section § 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理传票或搜查令所要求的商业记录。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需要提供一份宣誓书,确认五个具体要点:他们有权证明这些记录,这些记录是真实副本,它们是在正常业务运营中制作的,记录的身份,以及它们的制作方式。如果企业缺少部分或全部所需记录,保管人必须在宣誓书中说明这一点,并以可接受的方式交付所有可用的记录。此外,如果记录被交付给律师或其代表进行复制,则必须另附一份宣誓书,确认这些副本真实反映了所收到的内容。

(a)CA 证据 Code § 1561(a) 记录应附有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的宣誓书,实质性地说明以下各项:
(1)CA 证据 Code § 1561(a)(1) 宣誓人是记录的正式授权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并有权证明这些记录。
(2)CA 证据 Code § 1561(a)(2) 该副本是文件提交传票或搜查令中描述的所有记录的真实副本,或者根据第1560条 (e) 款的规定,记录已交付给律师、律师的代表或取证官,以便在保管人或证人的营业地点进行复制,视情况而定。
(3)CA 证据 Code § 1561(a)(3) 这些记录是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的正常过程中,在行为、状况或事件发生时或接近发生时准备的。
(4)CA 证据 Code § 1561(a)(4) 记录的身份。
(5)CA 证据 Code § 1561(a)(5) 记录的准备方式的描述。
(b)CA 证据 Code § 1561(b) 如果该业务没有所描述的任何记录,或只有部分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应在宣誓书中如此说明,并按照第1560条规定的一种方式交付该宣誓书和可用的记录。
(c)CA 证据 Code § 1561(c) 如果传票中描述的记录已交付给律师或其代表或取证官,以便在保管人或证人的营业地点进行复制,则除了 (a) 款要求的宣誓书外,记录还应附有律师或其代表或取证官的宣誓书,说明该副本是交付给律师或其代表或取证官进行复制的所有记录的真实副本。

Section § 1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原始记录在相同情况下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满足特定条件(来自另一项法律,即第1271条),那么记录副本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宣誓书(一份书面声明)可以代替现场证人,并且宣誓书中所写的内容被认为是真实的。如果不止一人了解事实,可以使用多份宣誓书。如果满足这些条件,这项法律将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给对方。

如果原始记录在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到场并就宣誓书中所述事项作证的情况下可采纳为证据,并且如果第1271条的规定已得到满足,则记录副本可采纳为证据。该宣誓书可根据第1561条作为其中所述事项的证据采纳,且所述事项推定为真。当不止一人了解事实时,可以制作多份宣誓书。本条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Section § 15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民事案件中通过传票要求提供商业记录所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协议,要求提供文件的一方必须支付证人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文件复印费、邮寄费以及查找文件所需的文书工作费。请求方不必在记录准备好之前付款,但必须在记录交付时付款。如果费用看起来过高,请求方可以要求法院审查。如果法院发现费用过高或收费不公,可以调整费用。如果传票被取消,证人可以报销已产生的费用。最后,如果需要证人亲自出庭,他们有权获得标准费用和里程费。

(a)CA 证据 Code § 1563(a) 本条不要求向证人或证人所在机构支付超过一份证人费和一份里程费或其他费用,除非证人与请求方之间另有约定。
(b)CA 证据 Code § 1563(b) 非当事人的证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制作根据文件传票(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商业记录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应由送达文件传票的一方承担。
(1)CA 证据 Code § 1563(b)(1) 本节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费用:对于尺寸为8.5 x 14英寸或更小的文件标准复制,每页十美分($0.10);从缩微胶片复制文件,每页二十美分($0.20);复制超大文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文件(为响应传票而制作)的实际费用;查找和提供记录所产生的合理文书费用,按每人每小时最高二十四美元($24)的费率计费,按每刻钟或不足一刻钟六美元($6)计算;实际邮资;以及第三方因检索和返还其异地保存的记录而向证人收取的实际费用(如有)。
(2)CA 证据 Code § 1563(b)(2) 请求方,或请求方的取证官,不必在记录根据传票可供交付之前支付合理费用或其任何估算费用,但证人可以在实际交付传票所要求的记录时,根据本节要求支付费用,并且在付款完成之前,证人没有义务交付记录。
(3)CA 证据 Code § 1563(b)(3) 证人应向请求方,或请求方的取证官,提交一份费用明细表,列明证人产生的复制和文书费用。如果费用超出第 (1) 款授权的范围,或者证人拒绝按照第 (3) 款的要求提供费用明细表,经请求方或请求方的取证官要求,证人应提供一份说明,阐述其为证明费用合理性所采取的行动。
(4)CA 证据 Code § 1563(b)(4) 请求方可以向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证人返还已支付给证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根据本款规定减少证人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理由是这些费用过高。申请提交后,法院应发出传唤令(order to show cause),并且自传唤令送达证人时起,法院对证人拥有管辖权。法院可以就传唤令听取证词,如果法院认定所要求和收取的费用,或已收取但未收取的费用,超出了本款授权的金额,法院应命令证人向请求方退还,或将其向请求方收取的费用减少,金额等于超出部分。如果法院认定费用过高且证人恶意收费,法院应命令证人退还所要求和收取的全部费用,或免除请求方支付已收取但未收取的任何费用,并且法院还应命令证人向请求方支付为获得该命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如果法院认定费用并未过高,法院应命令请求方向证人支付为抗辩该申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5)CA 证据 Code § 1563(b)(5) 如果送达传票以强制制作商业记录,并且随后被撤回,或因非证人提出的动议而被撤销、修改或限制,证人有权根据第 (1) 款获得因遵守传票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的报销,直至请求方通知证人传票已被撤回、撤销、修改或限制之时。如果传票被撤回或撤销,且在要求支付后30天内未支付这些费用,证人可以向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支付,并且法院应按照第 (4) 款规定的方式裁定支付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156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您希望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亲自出庭并携带原始文件,您必须在传票中明确说明此要求。否则,如相关条款所述,可以使用替代程序来满足文件请求。

Section § 1565

Explanation
如果同一个人收到多份要求其向法庭提交记录的传票,并且需要其本人到场,那么该人将被视为发出第一份传票的一方当事人的证人。

Section § 15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条中描述的规则适用于任何可以合法要求某人作证的法律案件。

本条适用于任何可以强制作证的程序。

Section § 15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雇主提供的关于雇员收入和福利的表格何时可以在法庭上用于修改或终止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令。要使该表格被法庭采纳,它必须遵守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并且必须将该表格的副本送达给相关雇员。

雇主提供的、用于收入和福利信息的、符合《家庭法典》第3664条所述的已填写表格,在修改或终止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令的诉讼程序中,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则可以被采纳:
(a)CA 证据 Code § 1567(a) 该已填写表格符合第1561条和第1562条的规定。
(b)CA 证据 Code § 1567(b) 该已填写表格的副本和通知已根据《家庭法典》第3664条送达给其中所指明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