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法律假定(即所谓的可反驳推定)会影响在案件中谁需要提供证据。这些推定可以被质疑,并且必须符合法律另一部分(第603条)中列明的特定标准。

本条所确立的推定,以及法律确立的符合第603条标准的所有其他可反驳推定,均为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Section § 631

Explanation
如果你把钱给别人,法律推定你欠他们的。

Section § 632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把东西交给另一个人时,法律推定接收东西的人是合法所有者。

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物品,推定为属于后者。

Section § 633

Explanation
如果债务人应该偿还的合同或票据等文件被交还给他们,通常就推定这笔债务已经结清或支付了。

Section § 63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持有一份要求他们支付金钱或交付某物的文件或指令,通常推定他们已经照办了。

Section § 63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欠债权人的钱,通常会被认为他们尚未偿还该笔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已结清。

Section § 636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较晚一期租金的收据,法律就认为你已经支付了之前所有到期的租金。

Section § 63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某样东西,就推定你是它的主人。简单来说,除非有证据证明不是,否则持有就意味着拥有。

一个人所占有的物品,推定为其所有。

Section § 63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表现得像他拥有某项财产,那么通常会认为他确实是该财产的所有人。

对财产行使所有权行为的人,被推定为该财产的所有人。

Section § 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判决不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那么它被推定为正确地阐明了当事人的权利。然而,这并不自动意味着导致该判决的事实已被正确地查明。

一项判决,当不具有终局性时,推定其正确地确定或阐明了当事人的权利,但不推定对判决至关重要的事实已被正确地确定。

Section § 640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书面文件,通常会认为文件上标注的日期是准确和真实的。

Section § 64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你寄出一封地址正确且邮资已付的信件,就推定收件人已通过正常的邮件投递收到。

一封地址正确且妥善投寄的信件,推定已在邮件的正常投递过程中收到。

Section § 64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例如受托人)本应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那么当需要这种推定来确认新业主或其继承人对该财产的合法产权时,就会推定他们已经完成了转让。

受托人或其他有义务向特定人士转让不动产的人,当此推定对于完善该人士或其权益继承人的产权是必要时,即被推定已实际向其转让。

Section § 6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份影响财产的文件,例如契约或遗嘱,如果它至少有30年历史,状况良好,曾被保存在此类文件的通常存放地点,并且人们普遍将其视为真实,则被推定为真实。

契约、遗嘱或其他旨在设立、终止或影响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权益的书面文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推定为真实:
(a)CA 证据 Code § 643(a) 至少有30年历史;
(b)CA 证据 Code § 643(b) 其状况未引起对其真实性的怀疑;
(c)CA 证据 Code § 643(c) 曾被保管,或如果被发现,是在该书面文件(如果真实)可能被保管或发现的地方被发现的;并且
(d)CA 证据 Code § 643(d) 已被对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普遍视为真实。

Section § 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本书声称是由公共机构印刷或出版的,那么就推定它确实是由该机构印刷或出版的。

一本声称由公共机构印刷或出版的书籍,应推定其确系如此印刷或出版。

Section § 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本书声称包含法院案件的官方报告,并且是在这些案件判决所在的州或国家出版的,那么该书中的信息被认为是准确的。

一本声称包含在该书出版所在州或国家法庭中已判决案件报告的书籍,被推定为包含此类案件的正确报告。

Section § 6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印刷品声称是某份报纸或杂志,并且至少每三个月定期出版一次,那么这些印刷品就被认为是真实的。

声称是特定报纸或期刊的印刷材料,如果定期发行且平均发行间隔不超过三个月,则推定为该报纸或期刊。

Section § 6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事实推定原则”(res ipsa loquitur)的概念,这是一种法律原则,用于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断被告的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所涉事件在通常情况下若无人过失就不会发生时,此原则适用。如果被告提出证据表明他们没有过失,或者他们的行为并非直接原因,法官可以据此指示陪审团。陪审团可以在事实支持的情况下推断有过失,但在判决被告有责之前,必须确信事故很可能是由过失造成的。

(a)CA 证据 Code § 646(a) 在本节中,“被告”包括任何对其适用事实推定原则(res ipsa loquitur)的当事人。
(b)CA 证据 Code § 646(b) 事实推定原则(res ipsa loquitur)的司法学说是一种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c)CA 证据 Code § 646(c) 如果证据或以其他方式确立的事实支持事实推定原则(res ipsa loquitur),且被告已提出证据支持其无过失的认定,或其任何过失并非该事件的近因,法院可以,并应请求,指示陪审团,内容如下:
(1)CA 证据 Code § 646(c)(1) 如果导致事实推定原则(res ipsa loquitur)的事实被认定或以其他方式确立,陪审团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断出,该事件的近因是被告的某种过失行为;并且
(2)CA 证据 Code § 646(c)(2) 除非陪审团在权衡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并从中得出其认为合理的推论后,认为该事件由被告的某种过失行为造成的可能性大于非可能性,否则陪审团不应认定该事件的近因是被告的某种过失行为。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如果注册送达员送达法院文件,就会产生一个推定,即他们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除非另有证明。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想质疑该信息的真实性,他们有责任提出证据来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