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与推论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Section § 660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法律上的假设被称为“推定”,它们影响着在法庭上谁需要证明某事。具体来说,这些是可反驳的推定,意味着它们可以通过证据被质疑和推翻。
Section § 662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拥有某项财产的法律所有权,通常会被认为你拥有该财产的全部权益,而不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然而,如果有人能提供强有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这项推定就可以被推翻。
Section § 664
Section § 665
Section § 668
Section § 669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地方条例,并因此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通常会推定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这种推定适用于他们所违反的法律旨在预防此类损害,并且受害者是该法律旨在保护的人群。
然而,一个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证明他们在相同情况下像一个谨慎的人一样行事;或者,如果他们是儿童,则证明他们像同年龄和能力的其他儿童一样行事。但如果所涉活动通常只有成年人才能从事且需要成年人技能,则不能使用这种辩护。
Section § 669.1
这项法律规定,州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概述员工行为的规则、政策、手册或指导方针,除非经过正式采纳,否则不被视为实际的法律。具体来说,它们必须通过州或联邦程序正式生效,例如作为成文法通过、作为条例采纳,或由加州或美国的《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这仅影响另一项法律(第 (669) 条)中的推定,并且不改变这些文件在其他法律规定下是否可用作证据。
Section § 66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或县法令的规则,这些法令限制住宅建筑许可证或改变区划标准,可能影响到当地以外的住房供应。如果有人质疑此类法令的有效性,地方政府必须证明其对于保护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是必要的。然而,本法不适用于州和联邦建筑规范、地方临时禁令、农业用地保护或开放空间区域。在本法生效前经选民批准的、限制人口增长或为经济适用房提供豁免的法令,也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670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如果对支票是否已支付存在争议,出示支票副本以及银行对账单(显示该支票已被银行支付)即可建立支票确实已支付的推定。这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就假定其为真。它进一步澄清了所用术语:“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例如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支票”包括任何由银行开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论其名称为何——例如股份汇票或可转让提款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