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律案件中“假定”和“推论”的区别。“假定”是指法律根据其他已确立的事实自动认定为真实的情况,但它不被视为实际证据。另一方面,“推论”是从已呈现的事实中得出的逻辑结论。

(a)CA 证据 Code § 600(a) 假定是法律要求根据在诉讼中被发现或以其他方式确立的另一事实或一组事实作出的事实推定。假定不是证据。
(b)CA 证据 Code § 600(b) 推论是对事实的推断,可以逻辑上和合理地从在诉讼中被发现或以其他方式确立的另一事实或一组事实中得出。

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术语中,一种“假定”可以是“确定性假定”(即不能被争议的),也可以是“可反驳假定”(即可以被质疑的)。可反驳假定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影响谁需要首先提出证据的,另一类是影响谁最终有责任在法庭上证明某事的。

假定分为确定性假定或可反驳假定。每一个可反驳假定,要么是(a)影响举证责任的假定,要么是(b)影响证明责任的假定。

Section § 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法律指出某些事实是其他事物的“表面证据”,那么这些事实就构成了一种可以在法庭上被质疑或推翻的推定。

规定某项事实或一组事实是另一项事实的表面证据的法规,确立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

Section § 6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存在某些被称为“推定”的假设,这些假设通过使证据的提出变得更容易,从而帮助案件的裁决。这些推定并非出于广泛的公共政策原因而使用,而仅仅是为了专注于解决手头的具体案件。

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是指其设立并非旨在实施任何公共政策,仅为便利裁决适用该推定的特定诉讼而设立的推定。

Section § 604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法庭上推定如何运作,即法庭假定某事为真,除非有人提供证据表明并非如此。如果提出新证据,法庭必须根据证据来决定真相,而忽略最初的假定。这并不妨碍法庭根据所呈现的证据作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之效力是,要求事实认定者假定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并直至引入证据支持其不存在的认定;在此情况下,事实认定者应根据证据而非推定来确定推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作出任何可能适当的推论。

Section § 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某些推定(即假设)会改变谁需要证明或反驳某事的责任。这些推定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某个具体案件,更是为了执行一些公共政策,比如确认亲子关系、维护婚姻的有效性、保障财产所有权的稳定,以及保护那些将自己或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的人。

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是为了实施某种公共政策而设立的推定,而非为了便利适用该推定的特定诉讼的裁决。例如,有利于确立亲子关系的政策、婚姻的有效性、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或将自身或其财产委托他人管理者的安全等。

Section § 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存在推定,那么想要证明该推定事实不真实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换句话说,推定将证明相反情况的责任转移到质疑它的一方。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一项法律推定有助于证明对某人定罪至关重要的事实,那么这项推定只有在支持它的基本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地得到证明时才能使用。如果是这样,被告只需对被推定事实提出合理怀疑即可对其提出质疑。

当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以推定方式确立对被告有罪至关重要的任何事实时,该推定仅在产生该推定所依据的事实已被发现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合理怀疑地确立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在此情况下,被告只需对被推定事实的存在提出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