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指控某人犯罪或做了错事,你有责任证明它。

Section § 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指控他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提出指控的一方必须负责举证。

Section § 5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声称某人(包括他们自己)现在或过去精神失常,那么他们必须证明这一点。提供精神失常证据的责任落在他们身上。

Section § 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案件,内容是关于土地边界或州在1950年前授予的土地所有权有效性时,州必须证明河流、溪流等自然水体的历史位置,并证明其最初有权授予该土地所有权。然而,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关于州土地争议的现有法律。

在任何州为当事方的诉讼中,无论谁是动议方,如果 (a) 州已授予专利或以其他方式授予的土地边界存在争议,或 (b) 任何早于1950年的州专利或授予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州应就与河流、溪流和其他水体的历史位置以及州在颁发专利或授予时的权限相关的所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本节无意也无权解释为取代适用于州为当事方且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争议的现有法规。

Section § 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改变了州平衡委员会参与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运作方式。委员会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对纳税人因欺诈或故意逃税而施加的任何处罚,并基于任何相关事实问题。然而,纳税人仍需为其报税表或索赔中的项目提供证据。此外,这项法律确保纳税人根据宪法享有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被委员会征收费用的人,而不仅仅是传统的纳税人。

(a)CA 证据 Code § 52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州平衡委员会作为一方的民事诉讼中,该委员会在维持其对纳税人提出的逃税意图或欺诈处罚的主张时,应承担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关于确定纳税人责任的任何相关事实问题。
(b)CA 证据 Code § 52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凌驾于纳税人对向州平衡委员会提交的申报表或索赔中的任何项目进行证实的要求之上。
(c)CA 证据 Code § 52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使纳税人遭受不合理的搜查或查阅记录,从而违反《美国宪法》、《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
(d)CA 证据 Code § 524(d) 就本节而言,“纳税人”包括被州平衡委员会征收费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