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被采纳。这意味着该证据必须与正在审理的问题直接相关。

除相关证据外,任何证据均不得采纳。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通常都可以在法庭上使用,除非有具体的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3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测谎测试的结果、测谎员的意见,或任何关于是否进行测谎测试的讨论,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但是,如果在测谎过程中有人说了某些通常可以作为证据的话,这些话仍然可以使用。

(a)CA 证据 Code § 35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测谎检查的结果、测谎检查员的意见,或任何提及提议进行、未能进行或已进行测谎检查的内容,均不得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包括审前和判后动议及听证会,或在任何针对少年刑事犯罪的审判或听证会中,无论是在少年法庭还是成人法庭审理,除非所有当事方均同意采纳此类结果。
(b)CA 证据 Code § 351.1(b) 本节无意排除在测谎检查期间所作的、在其他情况下可采纳的陈述作为证据。

Section § 35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涉及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民事案件中,不能将一个人的移民身份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即双方在庭审前收集信息的阶段),你也不能调查某人的移民身份。

然而,这项法律不改变根据法律中提到的某些其他条款(例如与公民权利和工人保护相关的条款)关于哪些证据是相关的或可以被开示的现有规则。

(a)CA 证据 Code § 351.2(a) 在涉及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民事诉讼中,某人的移民身份证据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得允许对某人的移民身份进行证据开示。
(b)CA 证据 Code § 351.2(b) 本条不影响《民法典》第3339条、《政府法典》第7285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000条和《劳动法典》第1171.5条所规定的相关性、可采性或证据开示标准。

Section § 3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除非法官在非公开听证会中裁定某人的移民身份相关,否则不得在公开法庭上披露。但是,如果某人的移民身份对于证明一项主张或一项抗辩至关重要,则本规定不适用。该法律也不改变关于移民身份何时与责任相关或可在法律程序中使用的现有规定。此外,它不阻止任何人自愿向法庭披露其移民身份。

(a)CA 证据 Code § 351.3(a) 在不受第351.2条管辖的民事诉讼中,除非主审法官首先裁定,由寻求披露某人移民身份的当事人请求的非公开听证会中,该证据可采纳,否则当事人或其律师不得在公开法庭上披露某人移民身份的证据。
(b)CA 证据 Code § 351.3(b) 本条不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证据 Code § 351.3(b)(1) 适用于某人移民身份对于证明一项主张的构成要件或一项肯定性抗辩是必要的案件。
(2)CA 证据 Code § 351.3(b)(2) 影响其他适用于管辖移民身份与责任相关性的法律,或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或程序中就移民身份进行询问的标准,包括《民法典》第3339条、《政府法典》第7285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000条和《劳动法典》第1171.5条。
(3)CA 证据 Code § 351.3(b)(3) 禁止某人或其律师自愿向法庭披露该人的移民身份。

Section § 351.4

Explanation

在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移民身份不能在公开法庭上透露,除非法官首先举行一次非公开听证会来决定是否可以披露。有几种例外情况:如果移民身份是证明犯罪或辩护的一部分,这条规则就不适用;它不限制案件审理期间的证据收集;并且它不阻止某人或其律师自愿向法庭透露该人的移民身份。

(a)CA 证据 Code § 351.4(a)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其律师不得在公开法庭上披露某人的移民身份证据,除非主审法官首先在由寻求披露该人移民身份的当事人请求的秘密听证会上裁定该证据可予采纳。
(b)CA 证据 Code § 351.4(b) 本条不作以下任何规定:
(1)CA 证据 Code § 351.4(b)(1) 适用于某人的移民身份对于证明一项罪行的构成要件或一项肯定性抗辩属必要的情况。
(2)CA 证据 Code § 351.4(b)(2) 限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3)CA 证据 Code § 351.4(b)(3) 禁止某人或其律师自愿向法庭披露该人的移民身份。

Section § 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在审判中不采纳某些证据,如果该证据的潜在有用性被一些顾虑所抵消。这些顾虑包括浪费过多时间、造成不公平的偏见、混淆争议焦点或误导陪审团。

Section § 3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在某些刑事案件中(例如性侵犯和其他严重罪行),请求在法庭听证会中排除受害人当前的住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法院认为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使受害人面临危险,并且保护受害人的必要性超过了这些信息对案件的价值,法院可以决定排除这些信息。然而,被告仍保留为自身辩护而收集或调查这些信息的权利。

Section § 3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刑事案件中法院应如何处理涉及创意表达(如音乐、电影或艺术)的证据。在决定是否允许此类证据时,法官需要权衡其价值与可能导致不公平偏见的风险。例如,艺术作品可能会错误地暗示被告有暴力倾向,或引入种族偏见。如果艺术作品与被指控的犯罪密切相关,则可能被认为更具相关性。法官还应寻求专家关于艺术作品社会或文化背景的解释,或任何表明艺术可能引入偏见的研究。关于是否允许此证据的决定应在庭审前作出,且陪审团不得在场,法官必须将裁决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a)CA 证据 Code § 352.2(a)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当一方寻求将某种形式的创意表达作为证据提交时,法院在根据第352条权衡该证据的证明价值与不当偏见的重大风险时,除考虑第352条所列因素外,还应考虑:(1) 此类表达作为其字面真实性或真实叙述的证明价值微乎其微,除非该表达的创作时间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相近,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具有足够的相似性,或包含其他非公开的事实细节;并且 (2) 不当偏见包括但不限于,事实认定者可能违反第1101条,将该表达视为被告暴力倾向或一般犯罪倾向的证据,以及该证据可能明示或暗示地将种族偏见引入诉讼程序。
(b)CA 证据 Code § 352.2(b) 如果被提出并与案件中的问题相关,法院应考虑以下内容以及任何一方提供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
(1)CA 证据 Code § 352.2(b)(1) 关于创意表达类型的可信证词,涉及该表达的社会或文化背景、规则、惯例和艺术技巧。
(2)CA 证据 Code § 352.2(b)(2) 实验或社会科学研究,证明引入特定类型的表达会明示或暗示地将种族偏见引入诉讼程序。
(3)CA 证据 Code § 352.2(b)(3) 反驳此类研究或证词的证据。
(c)CA 证据 Code § 352.2(c) 就本条而言,“创意表达”是指在形式、声音、文字、动作或符号的创作或编排中,创造力或想象力的表达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诗歌、文学、电影以及其他此类物品或媒体。
(d)CA 证据 Code § 352.2(d) 创意表达形式的可采性问题应在审前动议中听证,并由法院在陪审团不在场和听不到的情况下,根据第402条决定。法院应将其裁决及其理由记录在案。

Section § 35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法院案件中的判决或裁定不会仅仅因为某些证据被错误采纳而被推翻,除非发生两件具体的事情。首先,必须有人在适当的时候明确地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并准确说明其问题所在。其次,审查案件的法院必须认为,采纳该证据对司法公正造成了重大损害。

判决或裁定不得被撤销,基于此的判决或决定亦不得被推翻,除非因错误采纳证据而导致:
(a)CA 证据 Code § 353(a) 记录在案的对证据提出的异议,或排除或撤销证据的动议,该异议或动议已及时提出并明确说明了其具体理由;且
(b)CA 证据 Code § 353(b) 审查该错误或多个错误影响的法院认为,已采纳的证据应基于所述理由被排除,且所申诉的错误或多个错误导致了司法不公。

Section § 354

Explanation

如果审判中错误地排除了证据,判决或裁定不会被推翻,除非这个错误导致了严重的司法不公。要发生这种情况,记录中必须清楚显示:法院知道被排除证据的重要性及目的,或者试图遵守允许证据进入的规定是徒劳的,或者该证据是在交叉询问期间所需的。

判决或裁定不得撤销,亦不得仅因错误排除证据而推翻据此作出的判决或决定,除非审查该错误或多项错误影响的法院认为所申诉的错误或多项错误导致了司法不公,且记录显示:
(a)CA 证据 Code § 354(a) 被排除证据的实质、目的和相关性已通过提问、证据呈请或任何其他方式告知法院;
(b)CA 证据 Code § 354(b) 法院的裁定使得遵守 (a) 款规定变得徒劳;或
(c)CA 证据 Code § 354(c) 该证据是在交叉询问或再次交叉询问期间通过提问寻求的。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告诉我们,如果一份证据可以用于某一方或某一目的,但不能用于另一方或另一目的,那么法院必须在有人提出请求时,限制该证据的使用范围,并向陪审团解释清楚。

当证据对一方当事人或为某一目的可采纳,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为另一目的不可采纳时,法院应请求将证据限制在其适当范围内,并据此指示陪审团。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在对方已提出行为、声明、对话或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时,提出与此相关的额外证据。如果一项交流(例如一封信)的一部分被展示,其余部分可以由另一方审查。同样,如果一段对话或书面材料的片段被用作证据,任何为充分理解其所必需的其他部分也可以提请法院注意。

当一方将行为、声明、对话或书面材料的一部分作为证据提出时,对方可以对同一主题的全部内容进行质询;当一封信被宣读时,其回复可以被提出;当一个孤立的行为、声明、对话或书面材料被作为证据提出时,任何其他为使其被理解所必需的行为、声明、对话或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