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市议会可以决定是否因公共利益或便利需要维护街道照明。他们可以选择在城市内的任何街道上维护路灯,并安排为这些路灯提供所需的电力或其他照明来源。市议会可以确定哪些区域将从街道照明改进中受益,并划定这些区域的边界。然后,他们可以决定向该区域内的房产收取与照明改进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Section § 18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街道照明系统,还可以为其他实体(例如公用事业公司或企业)拥有的街道照明系统提供维护,前提是城市与它们签订了合同。这意味着城市可以根据现有规定,评估与维护或安装这些照明系统相关的费用。

本市不受本部分规定的限制,不限于仅对本市拥有或其任何部分的街道照明系统进行维护或保养。但市议会也可命令对由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公共法人或其他个人提供、安装或将要安装,并仍为其财产,且已与其签订此类维护或保养合同的街道照明系统提供此类维护或保养,并可依照本部分的规定评估此类维护、保养或安装的成本和费用。

Section § 18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中的多个街道照明系统合并并共同改进。在合并这些系统时,应根据相似的类型将它们分组到不同的区域。

如果对街道照明区域的某个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改进,该部分可以转移到另一个具有类似系统的区域。这需要遵循设立该行政区所需的相同规则,包括决议、通知和听证。

如果任何城市有一个以上的街道照明系统,则任何或所有此类系统均可在一个程序下合并和改进。在此情况下,合并后的系统应进行分区,以便将大致相同通用类型的系统归为一组。
在根据本部分已设立区域的任何行政区内,如果在此设立之后,对任何区域内照明系统的部分进行了改进,且这些改进与该行政区内其他现有区域的照明系统属于相同通用类型,则已改进的该区域部分可根据与本章适用于行政区设立相同的决议、通知和听证程序,转移到具有相同通用类型照明系统的区域。

Section § 18033

Explanation
如果在城市边缘或街道安装了路灯系统,市议会可以决定向附近的土地所有者收取改善该系统的费用,即使该系统不在城市边界内。

Section § 1803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已经评估了土地以进行街道照明升级,它可以将该照明系统视为完全在城市边界内。该城市还可以与附近的市或县达成协议,要么自己改进照明系统,要么让这些邻居来处理改进工作。邻近区域可以签订合同或发出采购订单来提供这些改进。

如果土地已依照第18033条进行评估,市议会可以在所有方面就此进行,如同街道照明系统完全在市界内;但市议会可以与对毗邻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的立法机构签订合同,以改进街道照明系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者由毗邻区域的立法机构改进系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签订合同提供此类改进的立法机构可以签订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合同或发出任何采购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