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将法律的这一部分命名为《1919年街道照明法案》。

Section § 180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规则或情况另有要求,本章所提供的定义和一般规则应被用于理解和解释本部分的法律。

Section § 18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部分的规定应作广义和灵活的解释,以确保实现其预期目标。

Section § 18003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提供了一种完成特定改进的不同方式,并明确指出这些规则不与法典中的任何其他规则冲突。

当根据本节启动行动时,只有这里的规则适用,没有其他规则。

本部分提供了一种替代系统,用于实施本部分授权的改进,且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或不影响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
当根据本部分启动任何程序时,仅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此类程序,不适用其他规定。

Section § 18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街道照明系统”所包含的内容。它包括街道照明所需的一切,例如灯杆、灯具、电线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和器具。

“街道照明系统”和“系统”包括任何或所有设备、杆、柱、电灯柱、变压器、照明单元、灯具、电缆、电线、管道、导管以及用于街道照明目的的其他合适或必要的工程或设备。

Section § 18004.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街道”一词的含义不仅仅指您通常认为的普通街道。它还包括高速公路、州立公路、道路、大街、林荫大道、小巷、公园大道以及其他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区域。这些街道或其部分位于城市内部或沿城市边缘。

Section § 18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在一个城市中谁可以被视为“税务征收员”或“市税务征收员”。它规定市议会决定由谁来承担这一角色,无论是市政府官员、委员会还是雇员。一旦被指定,此人或团体负责履行税务征收员通常应履行的所有职责,且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他们。

“税务征收员”和“市税务征收员”指市议会在征收评估决议中指定为该职位的市政府官员、委员会或雇员,且如此指定的官员、委员会或雇员应履行所有规定为税务征收员或市税务征收员的职责,所有适用于税务征收员或市税务征收员的规定应适用于如此指定的官员、委员会或雇员。

Section § 18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街道照明系统语境下的“服务”。它指的是提供电力、燃气或任何能源等,以供街道照明使用。

“服务”及其任何变体,指并包括向任何街道照明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电流或能源、燃气或其他照明剂。

Section § 18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改进”定义为不仅包括建造新的街道照明系统,还包括对现有街道照明系统的保养和维护。它涉及由公共事业公司拥有并受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系统。

Section § 180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维护”一词在此语境下,不仅指修理或保养设备,还包括用新的现代化设备替换旧设备,以确保街道照明系统正常运行。

“维护”及其任何变体,在本部分中使用时,包括将任何过时设备更换为为建立充足的街道照明系统所必需的新的现代化设备。

Section § 18008

Explanation
“评估区”是指一个将从规划的改善项目中受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人员或财产需承担支付项目成本的财务责任。

Section § 18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是指任何为市议会提供书记员服务的人员或官员。

Section § 180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司库”和“市司库”这两个术语指的是任何负责管理和支付市级资金的人。

“司库”和“市司库”包括任何负责掌管和支付市级资金的人员或官员。

Section § 1801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城市”一词指任何为管理市政事务而设立并运作的组织。

“城市”包括所有为市政目的设立并存在的法人团体。

Section § 1801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市议会”或“议会”这些术语在使用时,指的是任何被法律认可为市政府立法机构的团体。

Section § 18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评估区内进行改善工程时,市政府如何处理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土地的费用分摊问题。如果这些土地涉及其中,市政府可以选择将其排除在费用评估之外,这意味着改善工程的费用将由评估区内的其他财产承担。如果这些政府拥有的土地被纳入评估,且没有其他决定,那么市政府必须从普通基金或指定的其他基金中支付这些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由土地的所有者或管理机构支付。

如果属于美国、本州、县、市、公共机构、政府受托人、学校董事会、教育、惩教或改造机构,或为发育或智力障碍者或精神健康障碍者提供住房的设施的土地或地块正在用于履行公共职能,并且被纳入评估区,则市议会可以在意向决议中声明,这些土地或地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应从随后为支付改善工程的成本和费用而进行的评估中排除。如果这些土地或地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通过决议被排除在评估之外,则所有已完成工作的总成本和费用应由评估区界限内剩余的地块承担,而不考虑被排除的土地或地块。如果市在意向决议中声明这些土地或地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应被纳入评估,或者如果未就这些土地或地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作出声明,则市应对随后评估给这些土地或地块的款项承担责任,并且这些款项应由市从普通基金中支付,除非市议会在其意向决议中指定了其他基金。但是,当这些款项由土地或地块的所有者或管理机构支付时,市不应支付评估给这些土地或地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