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议会在决定推进某项目后必须采取的步骤。市议会必须指示市书记员,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向公众发出关于会议和听证会日期和时间的通知。如果该项目涉及向业主征收评估费(即额外费用),则通知还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充分知情。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70(a) 在意向决议通过后,市议会应指示书记员根据《政府法典》第54954.6条发出通知,并确定召开公开会议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日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70(b) 如果将按照第18041条的设想征收评估费,则通知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3753条。

Section § 1807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同意拟议的公共改善项目,他们可以在听证会前向办事员提交书面抗议。办事员会记录收到抗议的时间,并在听证会上呈交所有抗议。 如果项目涉及向人们收取费用(称为评估费),抗议程序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53753节的规定。

Section § 18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市议会处理有关拟议改进项目抗议的程序。市议会听取异议并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抗议被采纳,项目将停止,但以后可以重新考虑。如果抗议被驳回或没有提出抗议,市议会就会批准该项目,允许其推进改进工作。

市议会应在指定时间或听证会可能延期的任何时间,听取、审议并裁决对拟议改进项目的抗议,其对所有抗议事项的决定应为最终且决定性的。如果这些抗议获得支持,则程序应被放弃,但可随时重新启动。如果这些抗议被驳回或没有提出抗议,则经修改或更正后的拟议评估应予确认,市议会应因此获得进行该改进项目的管辖权,并可通过决议命令实施拟议的改进项目。

Section § 1807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或细分区域的大多数土地所有者反对计划中的改善项目(例如路灯),市议会必须将该区域从项目中排除并调整相关费用,除非市议会以绝大多数(五分之四的投票)决定该改善项目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市议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18077

Explanation
如果城市规划中的某个部分(称为区域或细分区域)被从考虑中移除,市议会可以继续进行,就像该部分从未包含在原始计划中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