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70(a) 在意向决议通过后,市议会应指示书记员根据《政府法典》第54954.6条发出通知,并确定召开公开会议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日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070(b) 如果将按照第18041条的设想征收评估费,则通知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3753条。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议会在决定推进某项目后必须采取的步骤。市议会必须指示市书记员,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向公众发出关于会议和听证会日期和时间的通知。如果该项目涉及向业主征收评估费(即额外费用),则通知还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充分知情。
本法律概述了市议会处理有关拟议改进项目抗议的程序。市议会听取异议并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抗议被采纳,项目将停止,但以后可以重新考虑。如果抗议被驳回或没有提出抗议,市议会就会批准该项目,允许其推进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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