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60

Explanation

在市议会决定照亮公共道路之前,他们需要市工程师准备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包括哪些街道将被照亮的详细信息、照明系统的描述、维护将涉及什么,以及运行和电力所需的估计年度费用。

在通过意向决议之前,市议会应命令市工程师准备并向其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主要包含以下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0(a) 关于将要照明的公共道路或其部分的说明。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0(b) 关于将要维护和运行的照明系统的一般描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0(c) 关于拟为系统提供的维护和运行一般项目的说明。这些项目可包括电力、燃气、维修、更换以及为系统正常维护和运行所需的任何其他项目。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0(d) 关于第一年维护和运行的估计费用以及系统每年运行所需电量的估计。

Section § 18661

Explanation
市议会必须指示工程师制作一份详细的地图或图表,显示将受益于照明维护和运营的区域。该地图应包括将安装灯具的街道及其大致位置。地图上显示的区域将承担该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18662

Explanation
在市议会对项目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他们必须审查并可以修改报告和地图。一旦获得批准,这些文件将提交给市书记员。

Section § 18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街道照明意向决议中需要包含的内容。它必须明确哪些公共街道将安装照明,描述照明系统,并列出维护和运营成本,其中可能包括电力和燃气等材料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由区域内的土地承担。它还要求估算每年的维护和能源需求,描述区域边界,并规定这些服务的最长五年期限。公众必须收到会议和听证会的通知,以便他们可以表达担忧。如果要征收评估费,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意向决议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a) 将要照明的公共道路的说明。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b) 将要维护和运行的照明系统的概括性描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c) 拟为街道照明系统提供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的一般项目说明,其费用将全部或部分由区域内的土地承担。这些项目可包括电力、燃气、维修、更换以及为妥善维护街道照明系统所需的任何其他项目。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d) 区域内系统第一年维护和运行所有其他项目的估计费用说明;此外,每年系统所需的燃气或电力数量的单独估算。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e) 将受益于并被评估以支付维护和运行费用的区域边界的概括性描述。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f) 维护和运行将为系统提供的时间长度说明,该时间不应超过自区域成立之日起的五年。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g) 公众会议和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4954.6节的规定发出。所有对区域内土地有任何权益且可能被评估维护和运行费用的个人,均可在公众会议和公开听证会上发表意见,并且任何此类个人均可通过在听证会规定时间或之前提交给书记员的书面异议来提出其可能有的任何反对意见。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8663(h) 如果要征收评估费,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3753节的规定。

Section § 1866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市议会决定,用于维护和运营某物(例如公共项目或设施)的某一部分费用可以从市财政中支付。市议会将选择资金将来自哪个基金。

Section § 18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一项决议必须明确提及一份已存档的特定地图或规划。这份地图或规划应显示被评估区域的边界,详细说明哪些公共区域将获得照明,并指出将安装照明设备的大致位置。

Section § 18666

Explanation

一旦城市决定设立一个照明维护区,就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市书记员随后必须在当地报纸上至少刊登两次该决议。此外,还必须在该区内的街道沿线张贴通知。这些通知应以大字写明“照明维护区成立通知”。所有张贴和刊登工作必须在就此事举行的任何公开听证会之前至少20天完成。

意向决议通过后,书记员应在市议会为此目的指定的日报或周报(且为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两次该决议。决议副本,标题为“照明维护区成立通知”,字体高度不小于一英寸,并由书记员签署,应由街道主管沿区内所有开放街道张贴,间隔不超过300英尺,且总数不少于三份。首次张贴通知和首次公布意向决议均应在听取异议的日期之前至少20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