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路照明区的一部分如何可以从该区中移除。这个过程可以由监事会自行决定启动,也可以通过一份请愿书启动。这份请愿书需要由至少50名业主签署,如果该区域的业主少于100人,则由其中多数人签署。请愿书必须清楚地划定要移除的区域。

公路照明区的任何部分均可从中撤出。撤出区域的程序可由监事会主动发起,或通过向监事会提交一份请愿书来启动,该请愿书须由50名或以上自由持有者签署,如果该区域内少于100人,则由其中多数人签署,请求撤出该区域并描述所寻求撤出区域的外部边界。

Section § 192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监事会必须确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以听取关于某个区域是否应继续作为公路照明区的动议或请愿。听证日期必须安排在收到动议或请愿书后至少15天但不多于30天内。

Section § 19232

Explanation

监事会必须就从一个区撤出领土的听证会通知居民。他们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并在听证会前至少一周在该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其中一个地点必须是拟议撤出的区域。

在听证会确定时间前至少10天,监事会应在该区内发行的一份报纸上刊登一次听证会通知,该报纸应是监事会认为最能有效地向该区居民告知拟议的领土撤出事宜的报纸。该通知还应在听证会确定时间前至少一周,在该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其中一个应位于拟议撤出的该区部分内。

Section § 192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将加州公路照明区内的某个区域撤出,他们可以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异议。监事会将审查这些异议,并决定是否批准撤出。他们可以根据特定条件,选择完全撤出该区域或保留其中一部分。

如果该区域因不再属于该区而受益,或者撤出后能使照明系统运行更高效,则撤出可能会获得批准。一旦监事会对任何异议作出决定,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不得质疑。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出席听证会,对从区内撤出区域提出异议,或对剩余区域继续作为公路照明区提出异议。监事会应审议并裁决所有异议,监事会可命令撤出或批准全部或部分撤出申请,并通过决议宣布重新设立该区,将撤出的区域排除在该区之外,如果其发现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事实: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233(a) 拟撤出的区域将因撤出而受益。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233(b) 撤出将使拟撤出区域内现有照明系统的管理或运营实现经济性和效率。
监事会对所有提出的异议和抗议所作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具有决定性。

Section § 19234

Explanation

如果照明区的一部分区域决定退出,剩余区域仍将作为照明区运作,直到其正式解散。但是,这种退出只有在该区域内任何现有服务合同自然终止,或经服务提供商同意后被修改或取消,从而使该区不必为退出区域内的未来照明服务付费之后才有效。

任何区域从该区撤出后,该区剩余区域应继续作为照明区,直至解散。任何区域的撤出均不得生效,除非任何未履行的服务合同已到期,或该合同经提供此类服务的人同意,已被修改或取消,以解除该区支付撤出区域内未来照明服务的进一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