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65

Explanation
如果公路照明区内代表总评估财产价值60%或以上的业主签署请愿书,该区的管理机构可以将过时的照明系统更新为县属或公用事业公司所属的新系统。如果请愿书中提出要求,这也适用于区内的临时区域。

Section § 191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绕过正常的请愿程序,直接设立一个需要更换过时系统的临时区域,如果他们认为这对于公共安全和便利是必要的。在该区域内可以征收特别税来支付费用。该决议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要求,并且,经监事会五分之四成员批准后,该区域的边界将被设定为仅包含受益于该项目的区域。该区域最长可维持10年。

Section § 1916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用县政府或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新路灯替换旧路灯,您可以请求地方官员在您所在区域设立一个临时区域。这个区域将允许他们征收一项特别税,以支付拆除旧灯、安装新灯以及临时维护的费用。

您的申请书应包括新灯具的总体规划(附带地图)、拆除和安装灯具的费用估算、预计的每月维护费用,以及临时区域的边界。

设立临时区域的这项提议,需遵循与设立新区域类似的特定法律程序。

根据本章规定,要求拆除废弃灯具并将其更换为现代化的县属或公用事业公司所属灯具的申请书,可以请求监事会设立一个临时区域,该区域仅由区域内毗连的、将受益于更换后灯具的地域组成,以便在该区域内征收特别税,为旧灯具的拆除、新灯具的安装以及临时维护提供资金。该申请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166(a) 拟更换灯具性质的概括性描述,以及显示其位置的地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166(b) 与旧灯具拆除和新灯具安装相关的所有费用或收费的估算,以及关于拟定支付这些费用或收费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说明。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166(c) 更换后灯具的平均每月维护费用估算。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166(d) 拟议临时区域的边界描述。
根据本条设立临时区域的提议,应在与设立区域提议相同的程度上,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自第58850条起)。

Section § 19167

Explanation
当提交与本章相关的请愿书时,监事会书记必须迅速将其转交给一位合适的县级官员。该官员随后会向监事会报告,确认签署请愿书的业主数量,以及他们所代表的该区域内总财产价值的比例。

Section § 1916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处理在区域内设立分区请愿的流程,重点是财产所有人签名的要求。

要继续进行,请愿书必须有代表该区域内至少60%财产评估价值的财产所有人的签名。如果符合此标准,监事会将确定听证日期,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请愿通知。如果没有报纸可用,通知将在听证会前三周张贴在三个显眼的地方。

如果请愿书缺少必要的签名,它将被驳回,但之后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此流程在公路照明区内设立临时分区时尤为重要。

如果认证官员证明请愿书载有区内或(如适用)拟设区域内应税财产所有人的签名,且这些签名代表该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的60%或以上,则该请愿书应予备案,且监事会应确定听证请愿书和利害关系方异议的时间,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经该监事会指定为最有可能通知区内居民以及(如适用)拟设区域内居民的报纸上,刊登请愿书备案和听证时间的通知。如无此类报纸,则应在听证请愿书的日期前三周,将通知副本张贴在区内或(如适用)拟设区域内三个显眼的地方。该通知应包含该请愿书的文本,但请愿书签署人的姓名无需公布。
如果认证官员的证明显示任何请求设立临时区域的请愿书不具备所需数量的签名,则设立临时区域的请求应予驳回,但不妨碍为此提交新的请愿书。
在此情况下,或者如果请愿书未请求设立临时区域,且认证官员的证明显示请愿书不具备代表现有公路照明区内所有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60%或以上的应税财产所有人的签名,则该请愿书应予驳回。

Section § 191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听证会或任何排定的延期期间,监事会将审查设立临时区域的请求。他们还将考虑针对设立此类区域提出的任何异议。

Section § 19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社区想要更换旧照明系统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地方管理委员会认为这样做公平且有益,他们可以设立一个临时区域来为这个项目提供资金。为此,更换照明系统的请愿书必须由拟设新区域内拥有60%或以上财产价值的居民签署。 一旦委员会确定了边界,他们会确保该区域只包括将受益且在请愿书中得到适当描述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后,委员会将正式设立该区域,为其指定名称或编号,并确定其目标和寿命,寿命不得超过10年。

Section § 191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区域需要用新的现代化照明替换旧路灯,但没有要求为此设立临时区域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监事会认为由该区域承担额外费用是公平且符合公共利益的,他们将计算出更换和维护新照明设备的费用。然后,他们将在该区域的税收征收中增加一项税款或评估费,根据财产价值或估计收益来支付这些费用。一旦完成,他们就会着手用新系统替换旧照明设备。

Section § 191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19036条和第19037条中描述的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案件。

第19036条和第19037条的规定适用于本章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9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关于特定区域边界及其存续期限的信息,都必须按照《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正式提交。

关于根据本章设立的区域边界的声明,应按照《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编第8章的规定提交,并附上关于设立该区域的决议中规定的该区域存续期限的声明。

Section § 19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特定区域内迅速用现代系统替换过时系统。他们可以立即拆除旧系统并安装新系统。为了支付费用,他们可以按照原始计划中定义的该特定区域的存续期,将费用分摊为等额付款。

为使废弃系统得以移除,并在董事会根据第19170条采取行动后立即安装并维护现代系统,管理机构可授权立即移除该区域内的废弃系统并安装现代系统,并可签订合同,以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因该移除和安装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设立该区域的决议中规定的该区域的存续期限。

Section § 1917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监事会向一个区提供资金,以帮助其更新系统。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因拆除旧系统和安装新系统而产生的费用,以及维护费用。这仅限于在可以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费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12月1日之前。在此之后,持续的费用必须由整个区的常规税收或评估费来支付。

Section § 191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县监事会首次为一个特定区域(称为“区域”)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费时,他们必须征收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县政府已转移给该区域的任何款项。这笔偿还应在首次征税时进行。在随后的几年里,只要临时区域仍然存在,他们应继续筹集资金,以支付更新或更换过时系统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这些特别税或评估费是该区域可能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监事会应在可对该区域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费(视情况而定)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为该区域的目的对该区域内的应税财产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费,并应在征收中包含足以偿还根据第19175条转移给该县的款项。如此转移的款项应从该区域特别征收的首批可用收入中重新转入县财政。
此后,在临时区域仍然存在的随后的财政年度或多个年度内,监事会应在其中征收足以支付因移除过时系统和安装现代系统而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或费用的特别税或评估费,这些费用可根据合同在这些年度内支付。
根据本节规定,在该区域内并代表该区域征收的所有特别税或评估费,均是为整个区域征收的任何税费或评估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1917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监事会根据特定授权决定征收一项特定费用(即评估费)时,必须遵循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程序,具体而言,是自第54701条开始的程序。

县监事会根据第19176条授权征收评估费时,该评估费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1章(自第54701条起)的规定征收。

Section § 19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即地方政府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区域)将按照其设立时由监事会决定的时间持续存在。该期限届满后,只要没有需要通过该区域特有的税收或评估费来支付的剩余债务,该区域将自动终止。

一个区域应在其设立时由监事会决议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存在,此后应自动终止;但前提是,届时没有应从该区域征收的特别税或评估费中支付的未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