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应确定一个时间,在请愿书提交后不少于25天亦不多于30天,用于听取请愿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抗议。
公路照明区法异议和听证会
Section § 19051
本节要求书记员张贴关于成立新照明区请愿书的通知。这些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在该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需要清楚说明请愿书的提交日期、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拟议区域的边界,并提及请愿书以获取更多详情。通知应以拟议区域的名称作为醒目的标题。
书记员应安排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七天,在该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关于请愿书提交和听证的通知。该通知应以高度不小于一英寸的字体,并以清晰可辨的字样,标题为“关于拟议成立____(在此处插入拟议照明区名称)照明区的通知”,并应: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051(a) 说明请愿书提交的事实和日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051(b) 明确听证请愿书以及利害关系方异议的日期和时间。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051(c) 明确拟议区域的边界。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051(d) 提及请愿书以获取更多详情。
照明区成立 请愿书通知 公共张贴要求
Section § 19052
本条法律要求书记员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一份关于拟设区域的通知。这份通知必须连续两周,每周至少刊登一次。最后一次刊登必须在请愿书的预定听证日期前至少七天进行。
书记员通知刊登 普遍发行报纸 监事会选定
Section § 19053
如果您对设立一个区域、它的边界、计划中的改进项目有疑虑,或者您反对您的财产被纳入该区域,您可以提交一份书面异议。这份异议必须在请愿书听证会之前提交给书记员。在听证会上,书记员会将所有及时提交的异议呈交给监事会。
任何利害关系人,凡反对区域的设立、区域的范围、拟议的改进项目,或反对将其财产纳入该区域的,均可在请愿书听证会指定时间或之前向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阐明其异议。书记员应在每份异议书上注明其提交日期,并在听证会指定时间将所有提交给他的异议书呈交给监事会。
区域设立异议 财产纳入抗议 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