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县设立两个或更多照明区之后的任何时候,该县的监事会可以决定合并其中任何区,只要这些区拥有类似的照明系统,即使它们彼此不相邻。

Section § 19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决定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会,讨论两个或更多区域的合并事宜。董事会还必须指示其书记员,在涉及的每个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每周一次,连续两周公布此听证会。此公告旨在告知居住在这些区域的居民有关拟议的合并。

董事会应确定听取各区合并事宜的时间和地点,并应指示其书记员在董事会拟合并的各区内发行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上,每周一次,连续两周发布公告,且该报纸应是董事会认为最有可能通知到各区居民的。

Section § 1932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发布一份关于两个公路照明区拟议合并的通知。该通知必须有一个特定的标题,其中包含拟合并区的名称,并且还必须说明何时何地将举行关于此次合并的听证会。

Section § 193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当拟议将特定区内的所有区域合并为一个单一的区时,必须发出通知。

Section § 193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就合并事宜举行预定听证会,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改期后的新时间,听取任何反对者的意见。

在确定的听证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可能延期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应听取任何反对合并的人的意见。

Section § 19325

Explanation

举行听证会后,理事会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决定不合并任何被提议的区,或者他们可以选择合并部分或全部被提议合并的区。

听证会结束后,理事会可以拒绝合并任何区,或者可以命令合并所有或部分提议合并的区。

Section § 1932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将两个或多个区合并为一个,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并明确合并后的区的新名称。

Section § 19327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或多个区合并成一个,新成立的区将负责偿还原区在合并前所拥有的所有债务或义务。

Section § 19328

Explanation
当两个或多个行政区合并成一个时,新的行政区将接管所有合并前各个行政区的资产,并且还将获得如果这些行政区保持独立本应获得的所有财产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