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9月1日或之前,管理机构应估算在随后的财政年度运营和维护该区域的成本,该成本应扣除其他可用收入的抵消部分。估算中应包括安装和维护该区域居民请愿要求的额外照明设备的成本,以及为实现本部分目的可能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成本,包括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其金额不得超过用于其他目的的总征收额的10%,用于积累安装额外照明设备的储备金,管理委员会认为,这些额外照明设备可能在另一项税款或评估费征收所得款项可用于此类目的之前,已被请愿要求。
公路照明区法估算和征收评估款
Section § 19180
每年9月1日前,管理机构需要估算下一个财政年度运营和维护其区域所需的费用。这项估算包括未被其他收入抵消的成本、居民请愿要求安装和维护新灯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开支。他们还可以提议征收税款或评估费来支付这些费用,但征收金额不能超过用于其他目的的总征收额的1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储备资金,以应对可能在其他资金到位前被请求安装的新灯。
财政年度预算 区域维护成本 居民请愿照明设备
Section § 19181
当一个项目的成本估算确定后,县监事会必须对区内所有应纳税的财产征收一项特别税。这项税收是根据财产的均衡价值计算的,并且应该足以支付估算成本。
特别税 县监事会 应税财产
Section § 19182
如果一个区在一年中成立得太晚,无法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县可以暂时划拨资金来支付该区的开支。该区必须在其首次可能征收的税款中包含这笔划拨的金额,以偿还给县。
区资金 征税延迟 评估截止日期
Section § 19183
当一个区域成为照明区时,任何之前由当地居民或区道路基金支付的路灯,现在必须作为该区照明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和资助。从那时起,与这些灯光相关的任何费用都需要纳入该区的预算中。
照明区 公众捐款 道路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