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80

Explanation

每年9月1日前,管理机构需要估算下一个财政年度运营和维护其区域所需的费用。这项估算包括未被其他收入抵消的成本、居民请愿要求安装和维护新灯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开支。他们还可以提议征收税款或评估费来支付这些费用,但征收金额不能超过用于其他目的的总征收额的1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储备资金,以应对可能在其他资金到位前被请求安装的新灯。

每年9月1日或之前,管理机构应估算在随后的财政年度运营和维护该区域的成本,该成本应扣除其他可用收入的抵消部分。估算中应包括安装和维护该区域居民请愿要求的额外照明设备的成本,以及为实现本部分目的可能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成本,包括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其金额不得超过用于其他目的的总征收额的10%,用于积累安装额外照明设备的储备金,管理委员会认为,这些额外照明设备可能在另一项税款或评估费征收所得款项可用于此类目的之前,已被请愿要求。

Section § 19180.1

Explanation
当监事会决定按照第19180条的规定征收一项评估时,他们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6.1章(从第54701条开始)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9181

Explanation
当一个项目的成本估算确定后,县监事会必须对区内所有应纳税的财产征收一项特别税。这项税收是根据财产的均衡价值计算的,并且应该足以支付估算成本。

Section § 1918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在一年中成立得太晚,无法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县可以暂时划拨资金来支付该区的开支。该区必须在其首次可能征收的税款中包含这笔划拨的金额,以偿还给县。

Section § 19183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域成为照明区时,任何之前由当地居民或区道路基金支付的路灯,现在必须作为该区照明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和资助。从那时起,与这些灯光相关的任何费用都需要纳入该区的预算中。

Section § 19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税必须像其他县级税款一样处理。它与常规县级税款一同评估、征收和执行。征收到的资金存入县金库中该区的基金,并且只能用于支付该区的开支。

该特别税应与用于县级目的的其他税款同时、以相同方式、由相同人员征收、计算、登记、收取和执行,并附带相同罚款和留置权优先权;征收后,应缴入县金库,记入该区基金名下,且仅用于支付该区的开支。

Section § 19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将其可用资金借给一个区,用于更换旧的照明系统设备。这笔贷款可以专门用于该区的一个临时区域,并且必须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带息偿还。如果该区内的一个区域在获得贷款后成为城市的一部分,该区域仍必须帮助偿还贷款。 当设立一个专门区域来管理此事时,县监事会必须每年对该区域内的财产征收特别税,直到贷款还清。一旦债务结清,该区域就不再需要,并将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