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0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社区想要增加路灯,他们可以请求地方官员为该区域设立一个特殊的临时区域。这个区域将通过征税来支付路灯的安装和最长三年的维护费用。为此,他们需要提供一个路灯的总体规划、一张显示其位置的地图、一个总成本估算以及支付所需的时间,以及平均每月维护费用。他们还需要描述该区域的边界。这个提议将遵循与设立新区域相似的规则。

根据本部分第9章,要求安装和维护额外照明设施的请愿书,可以请求监事会设立一个临时区域,该区域仅由区内将受益于上述额外照明设施的毗连地域组成,目的是在该区域内征收特别税,以资助其安装和临时维护的费用。在此情况下,请愿书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300(a) 拟议额外照明设施性质的概括性描述,以及显示其位置的地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300(b) 与其安装相关的所有费用或收费的估算,以及关于支付上述费用或收费的拟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说明。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300(c) 上述照明设施的平均每月维护费用估算。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300(d) 拟议临时区域的边界描述。
根据本节设立临时区域的提议,应在与设立一个区域相同的程度上,受《政府法典》第6编第3章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9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提交兼并申请时,它还可以请求在被兼并区域设立一个临时区域,以征收特别税。这项税收将用于支付在该区域安装和维护路灯的费用。申请需要包括拟议照明设备的描述和地图、安装费用估算、支付期限(最长三年),以及平均每月维护费用。

根据本部分的第12章提交的兼并申请,除了该章要求的其他事项外,还可以请求,如果其中所述的区域或其任何部分并入该区,监事会应将该并入区域设立为临时区域,以便在该区域征收特别税,以资助拟在该并入区域安装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临时维护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该申请还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301(a) 拟安装照明设备的性质的一般描述,以及显示其位置的地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301(b) 与其安装相关的所有费用或收费的估算,以及关于支付该费用或收费的拟定时间段(不超过三年)的说明。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301(c) 该照明设备的平均每月维护费用估算。

Section § 19302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提交请愿书时,监事会书记必须迅速将其送交一名县官员。该官员将核实并向监事会报告,拟议区域内有多少财产所有者签署了请愿书,以及这些签名代表了该区域总财产价值的多少比例。

Section § 19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成立新区域的请愿书包含代表所有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60%或以上的必要签名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签名足够,监事会将安排听证会,并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如果没有报纸,则在该区域张贴通知,通知中包含请愿书文本,但不包含签署人姓名。

如果签名不足,成立临时区域的请求将被驳回,但请愿人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监事会随后将酌情根据其他特定章节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认证官员证明请愿书载有拟议区域内应税财产所有人的签名,且这些签名代表该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的60%或以上,则该请愿书应予备案,监事会应确定听取请愿书和利害关系方抗议的时间,并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监事会指定的最有可能向该区和拟议区域居民发出通知的报纸上发布关于请愿书备案和听证时间的通知。如果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拟议的待并入区域的三个显眼位置张贴通知副本,为期三周,直至确定听证请愿书的日期。通知应包含请愿书的文本,但无需公布请愿书签署人的姓名。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充分遵守了第19211条的规定。
如果认证官员的证明显示请愿书未达到所需签名数量,则成立临时区域的请求应予驳回,但不妨碍为此提交新的请愿书,监事会应酌情按照第9章(第19160条起)或第12章(第19210条起)提交的请愿书进行审议和处理。

Section § 19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听证会或任何排定的延期期间,监事会将审查设立临时区域的请求。他们还将考虑针对设立此类区域提出的任何异议。

Section § 19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为增设照明项目设立临时区域的流程。如果当地监事会认为设立此类区域是公平且有益的,并且有当地纳税人提交的请愿书支持,该请愿书涵盖了该区域60%或以上的财产价值,那么监事会就可以进行。监事会将划定该区域的边界,确保只包含受益区域。然后,他们将正式设立该区域,为其指定名称或编号,并设定其目的和期限,该期限自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不得超过三年。

Section § 193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县监事会同意一份已正式提交的兼并请愿书,他们可以在兼并区域内设立一个临时区域。这项决定必须基于三个条件:兼并被认为全部或部分有利;设立该区域是公平、公正并符合公众最佳利益的;以及请愿书必须由代表该区域内至少60%应税财产总价值的居民纳税人签署。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监事会将把兼并区域设立为临时区域,并根据兼并区域的界限设定其边界。监事会将给这个区域一个特定的名称或编号,并说明其目标和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自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之日起三年,在该财政年度内可能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费。

Section § 193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19036条和第19037条中描述的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案件。

第19036条和第19037条的规定适用于本章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9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关于特定区域边界及其存续期限的信息,都必须按照《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正式提交。

关于根据本章设立的区域边界的声明,应按照《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编第8章的规定提交,并附上关于设立该区域的决议中规定的该区域存续期限的声明。

Section § 19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指定区域成立后立即快速安装照明设施。为此,管理机构可以同意通过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安装费用,分期付款的期限可延长至该区域在其初始计划中规定的存续期。

为使拟在该区域内安装和维护的照明设施在该区域成立后立即安装,管理机构可授权立即在该区域内安装拟议的照明设施,并可签订合同,以等额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因该安装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期限不超过设立该区域的决议中规定的该区域的存续期。

Section § 19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从县里可用的资金中,向一个区提供资金,用于某个特定区域(称为“分区”)的利益。这笔钱将由监事会设定利率。这些资金旨在支付在该分区安装和维护路灯的费用,直到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此后,路灯的维护费用将纳入整个区的一般税费或评估费中。

Section § 1931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或其内部的一个分区在贷款发放后被并入城市,该区域仍需承担偿还贷款未偿余额的相应份额。

Section § 19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个特定区域需要征收特别税或评估时,监事会必须在第一个财政年度内征收。这笔税款应涵盖县之前已转给该区域内行政区的任何款项。未来的税款应涵盖与安装灯具或类似项目相关的费用,如有必要,这些费用可以分期支付。这些税款是该整个行政区已有的任何常规税款之外的附加款项。

监事会应在可对该区域内并代表该区域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视情况而定)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对该区域内的应税财产征收特别税或评估,以用于该区域的目的,并应在征收中包含足以偿还根据第19310条转移给县的款项。如此转移的款项应从该区域特别征收的首批可用收入中重新转入县财政。
此后,在临时区域仍然存在的随后的财政年度或多个年度中,监事会应在其中征收足以支付因安装灯具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收费的特别税或评估,这些费用或收费可通过合同约定在这些年度支付。
根据本节规定,在该区域内并代表该区域征收的所有特别税或评估,是该区域内为整个行政区征收的任何税款或评估之外的附加款项。

Section § 193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特定区域内征收评估费(即费用或税款)的规则。在监事会开始征收这些评估费之前,他们必须首先通过一项法令,并将提案提交给该区域的选民以获得他们的批准。 如果大多数选民反对,监事会就不能征收未来的评估费,除非选民在未来的投票中批准。此类投票每年只能举行一次。选民的批准可以通过区级或全县范围的选举获得,也可以通过向业主或注册选民邮寄选票的方式获得。 如果超过半数的投票者赞成,则评估费获得批准。

Section § 19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即地方政府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区域)将按照其设立时由监事会决定的时间持续存在。该期限届满后,只要没有需要通过该区域特有的税收或评估费来支付的剩余债务,该区域将自动终止。

一个区域应在其设立时由监事会决议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存在,此后应自动终止;但前提是,届时没有应从该区域征收的特别税或评估费中支付的未偿义务。

Section § 19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或立法机构在成立或兼并照明区时,在区内设立称为“税收评估区”的分区。这些分区也可以在之后设立,但需遵循与兼并新领土相同的决议、通知和听证程序。只有当这些分区需要额外的服务或设施,或需要更新旧设备时,才能成立,并且会征收适当的税费来资助这些利益。分区的边界可以调整,也可以在之后解散,其方法与成立分区时相同。

如果监事会或立法机构在其意向决议中已声明,旨在命令成立照明区或对其进行任何兼并,则监事会或立法机构可以在其命令成立照明区或对其进行任何兼并的决议中,命令将该区划分为税收评估区。税收评估区可以在该区成立或对其进行任何兼并之外的其他时间成立,但须依照本章适用于领土兼并的相同决议、通知和听证程序。
除非监事会或立法机构发现某个税收评估区除了照明区普遍提供的服务外,还需要特殊服务或特殊设施,或需要更换过时设备,并且税收与该区将获得的特殊利益相称,否则任何区均不得划分为区域。税收评估区的边界可以更改,或区域可以解散,其方式与在现有区中成立区域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19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监事会或立法机构在征税时,决定公路照明区内每个税收评估区应征收多少资金。每个区域的贡献可以单独确定。

如果一个公路照明区被划分为税收评估区,监事会或立法机构可以决定通过征税筹集的资金中,有多少部分应从该区内的此类区域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