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照明区法临时区域
Section § 19300
如果一个社区想要增加路灯,他们可以请求地方官员为该区域设立一个特殊的临时区域。这个区域将通过征税来支付路灯的安装和最长三年的维护费用。为此,他们需要提供一个路灯的总体规划、一张显示其位置的地图、一个总成本估算以及支付所需的时间,以及平均每月维护费用。他们还需要描述该区域的边界。这个提议将遵循与设立新区域相似的规则。
Section § 1930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提交兼并申请时,它还可以请求在被兼并区域设立一个临时区域,以征收特别税。这项税收将用于支付在该区域安装和维护路灯的费用。申请需要包括拟议照明设备的描述和地图、安装费用估算、支付期限(最长三年),以及平均每月维护费用。
Section § 19302
Section § 19303
本法律解释了当成立新区域的请愿书包含代表所有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60%或以上的必要签名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签名足够,监事会将安排听证会,并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如果没有报纸,则在该区域张贴通知,通知中包含请愿书文本,但不包含签署人姓名。
如果签名不足,成立临时区域的请求将被驳回,但请愿人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监事会随后将酌情根据其他特定章节对其进行审查。
Section § 19305
Section § 19306
Section § 19307
本节规定,第19036条和第19037条中描述的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案件。
Section § 19308
本法律要求,任何关于特定区域边界及其存续期限的信息,都必须按照《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正式提交。
Section § 19309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指定区域成立后立即快速安装照明设施。为此,管理机构可以同意通过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安装费用,分期付款的期限可延长至该区域在其初始计划中规定的存续期。
Section § 19310
Section § 19311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个特定区域需要征收特别税或评估时,监事会必须在第一个财政年度内征收。这笔税款应涵盖县之前已转给该区域内行政区的任何款项。未来的税款应涵盖与安装灯具或类似项目相关的费用,如有必要,这些费用可以分期支付。这些税款是该整个行政区已有的任何常规税款之外的附加款项。
Section § 19311.1
Section § 19312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即地方政府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区域)将按照其设立时由监事会决定的时间持续存在。该期限届满后,只要没有需要通过该区域特有的税收或评估费来支付的剩余债务,该区域将自动终止。
Section § 19313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或立法机构在成立或兼并照明区时,在区内设立称为“税收评估区”的分区。这些分区也可以在之后设立,但需遵循与兼并新领土相同的决议、通知和听证程序。只有当这些分区需要额外的服务或设施,或需要更新旧设备时,才能成立,并且会征收适当的税费来资助这些利益。分区的边界可以调整,也可以在之后解散,其方法与成立分区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