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非机动交通设施”是指专门供行人、骑自行车者或骑马者使用的区域。这些设施可以主要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活动而建造。

Section § 8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与地方机构合作,制作并发布一份地图,显示哪些州高速公路可供骑自行车者使用。地图还应突出显示在骑自行车者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骑行时可选择的其他安全路线。

Section § 887.4

Explanation

每年12月31日之前,部门必须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需要总结部门在建设非机动交通设施(如自行车设施)方面的活动,包括主要和次要项目的详细信息。

报告还应详细说明所有用于自行车项目的州级资金,提及具体的资金来源,如自行车交通账户等。此外,报告还应包括联邦公路管理局关于联邦资金的任何指导意见,并估算联邦参与这些项目所产生的财政影响。

每年12月31日之前,该部门应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总结其为发展非机动交通设施所开展的项目,包括主要和次要项目的摘要。该报告应记录所有用于自行车项目的州级资金,包括来自自行车交通账户、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以及清洁空气交通改善法案的资金。该报告还应总结该部门从联邦公路管理局收到的关于这些项目联邦资金可用性的现有指令,以及联邦参与这些项目所产生的财政影响估算。

Section § 887.6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机构提出请求,部门可以同意在州公路附近修建和维护非机动车交通设施,例如自行车道。部门会这样做,前提是它认为该项目将使骑自行车更安全、更方便。 如果部门帮助支付这些设施的建设费用,它会这样做是因为它认为这些设施将提高公路安全或交通通行能力。这些协议可以涵盖资金管理、土地购买和路径维护等方面。

Section § 88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与负责州高速公路交通的当地执法部门协商后,在州高速公路附近修建和维护用于骑自行车或步行等活动的道路。

如果这些道路有助于提高交通安全或高速公路的效率,交通部门必须承担其修建和维护费用。此外,修建这些道路被视为公路资金的合法用途,甚至可以为此动用征用权。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7.8(a) 在与对该州高速公路负有主要交通执法职责的执法机构协商后,部门可以建造和维护大致与该高速公路平行的非机动交通设施。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7.8(b) 如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或通行能力得到提高,部门应支付大致与该高速公路平行的非机动交通设施的建造和维护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87.8(c)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非机动交通设施的建造和维护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公路用途,并为此类用途的公路资金支出和征用权行使提供正当理由。

Section § 8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正在修建一条州立高速公路,该项目不能切断或破坏供自行车、行人以及轻型摩托车使用的重要通道。如果确实影响了这样的通道,则必须提供一条合理、安全、便捷的替代路线,或者此类路线已经可用。

Section § 8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交通部设计新的高速公路时,必须在尚无步行和骑行路径的区域纳入此类设施。这些路径需要符合州的休闲计划和地方规划,并且不应重复现有的小径。纳入这些路径还必须对当地社区产生积极影响。此外,交通部必须制定一份年度优先项目清单,主要用于帮助骑自行车的人。

Section § 8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预算必须至少拨出36万美元,用于建设沿州公路系统(例如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交通设施。
根据第165条规定编制的每年预算,应包含不少于三十六万美元 ($360,000) 的金额,用于建设与州公路系统结合使用的非机动交通设施。

Section § 88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处理各种任务,例如签订协议和管理资金,以获取和使用联邦政府为州或地方自行车项目及其他非机动交通项目提供的资金。该部门还可以开展与这些领域相关的示范项目和技术研究。

部门可以订立任何协议、签署任何文件、设立和管理任何账户或存款,或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以接收和支出联邦政府为州或地方机构的自行车项目和非机动交通项目提供的资金。部门可以开展示范项目并进行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