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加州公路委员会已被废止,其所有职责和责任已移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任何法律中先前提及加州公路委员会的地方,现在均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加州交通委员会现在控制着所有先前由加州公路委员会管理的资产、财产、合同和财务账户。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0(a) 加州公路委员会特此废止,加州交通委员会继承并被赋予加州公路委员会的所有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0(b)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加州公路委员会的,均应视为提及加州交通委员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0(c) 加州交通委员会应拥有并控制为加州公路委员会的利益、使用或义务而持有的所有执照、许可证、租赁、协议、合同、命令、索赔、判决、记录、文件、设备、用品、债券、款项、资金、拨款、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的政策是确保在建设和升级州公路系统方面有积极主动的规划和稳定的财务管理。重点在于做好准备,并持续一致地管理州公路账户的支出。负责的委员会应尽可能遵守这项政策。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政策是在州公路系统的建设和改进以及州公路账户支出管理方面,规定进行超前规划和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委员会应尽可能遵循该政策。

Section § 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认为有利于州的情况下,改变州公路的位置。

如果委员会认为更改或改变任何州公路的位置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则委员会可以进行此类更改或改变。

Section § 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旧金山480号公路(内河码头高速公路)的计划,前提是联邦紧急救援资金可用。首先,州政府必须迅速拆除受损的高速公路结构。州政府将保留新建匝道所需的土地部分,其余部分将移交给市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将共同商定新的匝道和街道,以确保驾车者仍能像使用480号公路一样轻松通行该区域。

旧金山市必须利用这些土地或出售土地所得的收益来建造这些匝道和街道。在接收土地后,市政府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州和联邦资金的支出不得超过如果480号公路作为高速公路保留并进行修复所需的金额。最后,本计划不阻止根据相关法律开展的其他项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a) 如果从适当的联邦机构获得为此目的使用联邦紧急救援资金的批准,交通局应就旧金山市县的480号公路(通常被称为“内河码头高速公路”)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a)(1) 尽快拆除受地震损坏的结构。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a)(2) 保留为新建匝道所需的通行权部分,并将480号公路通行权的剩余部分转让给旧金山市县。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a)(3) 与旧金山市县共同商定一套匝道和城市街道系统,该系统将基本为驾车者提供与480号公路所提供的相当的通行便利。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b) 旧金山市县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b)(1) 建造匝道和城市街道系统,并利用480号公路通行权或出售该通行权所得收益,仅用于根据 (a) 款的 (3) 项建造替代的当地街道系统。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b)(2) 根据本节转让该通行权后,接受与该通行权相关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c) 州为本节目的而支出的州和联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如果该路段作为州高速公路进行修复并重新开放交通所需支出的州和联邦资金金额。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d) 本节或第253.8节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第143节选择、开发和运营项目。

Section § 7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旧金山中央高速公路的替换计划,该高速公路在1989年洛马普列塔地震中受损。这项替换计划被称为“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包括拆除受损的高速公路,在米慎街和市场街之间新建一段高速公路并增加匝道,以及将奥克塔维亚街改造为地面林荫大道。

法律承认市选民选择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并指出这些项目符合法定豁免条件,但在制定具体财产使用计划时,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如果选民未批准拟议的替代方案,市必须将出售多余财产所得的资金用于完成其在项目中的份额,此后则用于交通目的。

本节还根据项目批准情况,明确了101号公路的哪些路段不属于州高速公路,并要求及时将相关财产移交给市。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a)(1) “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是指部门和市指定的、用于替代受损中央高速公路的替代交通系统。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a)(2) “市”是指旧金山市县。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a)(3) “高速公路项目”包括拆除现有俗称的中央高速公路,在米慎街和市场街之间建设一条新高速公路,以及建设通往和离开新高速公路的匝道。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a)(4) “奥克塔维亚街项目”是指将市场街以北的奥克塔维亚街改造为地面林荫大道。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b) 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b)(1) 101号公路位于市内的、俗称中央高速公路的路段在1989年洛马普列塔地震中严重受损。中央高速公路的损坏造成并持续造成严重的交通拥堵。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b)(2) 洛马普列塔地震后,部门和市在公众的广泛参与下,选择了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作为受损中央高速公路的替代交通系统。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包括高速公路项目(由拆除现有中央高速公路、在米慎街和市场街之间建设一条新高速公路以及建设通往和离开新高速公路的匝道组成)和奥克塔维亚街项目(由将市场街以北的奥克塔维亚街改造为地面林荫大道组成)。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将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并允许市收回不必要的路权用于有益的公共用途。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b)(3) 实施替代交通系统符合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最佳利益。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b)(4) 费尔街以北和特克街以南的101号公路路段,对于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或拟在1999年11月市普选中作为J提案提交选民表决的替代项目而言,均无必要。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c)(1) 州立法机关承认,市选民于1998年11月通过的作为地方措施E提案的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符合第180.2节规定的法定豁免条件。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c)(2) 州立法机关进一步承认,J提案中包含的拟议替代项目也符合第180.2节规定的法定豁免条件。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c)(3) 尽管有第(1)款规定,根据本节移交给市的任何财产的开发,在制定该财产具体使用方案时,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可能需要市进行后续环境分析。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d) 101号公路在市场街和特克街之间的路段不是州高速公路,但如果奥克塔维亚街项目的拟议替代方案在1999年11月市普选中获得选民批准,则只有101号公路在费尔街和特克街之间的路段不是州高速公路。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e) 部门应保留对101号公路在米慎街与市场街或费尔街之间的路段的管辖权,具体取决于1999年11月市普选中选民批准的项目,并应迅速将根据(d)款规定不属于州高速公路的101号公路的任何路段移交给市。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f) 如果选民未在1999年11月市普选中批准替代项目,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f)(1) 市应将处置或使用多余路权所得的任何收益用于奥克塔维亚街项目的设计、建设、开发和维护,直至市在该项目中的成本份额全部支付完毕或由其他来源资助。在市在奥克塔维亚街项目中的份额获得全额资助后,市应将出售多余路权所得的任何剩余收益,仅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授权的交通及相关目的。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2.1(f)(2) 旧金山县交通管理局通知部门市已准备好实施临时交通管理计划后,部门应迅速着手拆除费尔街和米慎街之间的101号公路路段。部门应设计和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市应设计和建设奥克塔维亚街项目,且每个项目均应符合中央高速公路替代项目。

Section § 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政府将州公路所有权移交给地方县市的程序。这种情况发生在公路被从州公路系统移除,或被新路线取代时。移交在公路移除后的下一个年度开始时生效,并且必须得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同意。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协议或决议表示同意。州政府在移交前必须将公路维护在良好状态,但不需要进行拓宽或重建。在任何移交前,需要有90天的通知期,在此期间,如果地方政府认为公路不再需要或状况不佳,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在最终确定移交前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一旦移交,该公路就成为地方道路。

委员会应将县或市境内任何已通过立法废止而从州公路系统删除的州公路的任何部分移交给该县或市,且该移交应在立法废止生效日期之后的下一个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的第一天(以先发生者为准)生效。委员会亦可移交任何因改线而取代的州公路的任何部分。凡部门与相关县或市已就此达成协议,或该县或市的立法机构已通过决议表示同意,委员会可将位于该县或市行政区域内、路权宽度至少为40英尺、作为州公路项目的一部分建造但并非其主干道组成部分的任何前路、服务路或外围公路移交给该县或市。如果该县或市(视情况而定)已就此达成协议或其立法机构已通过决议表示同意,委员会亦可将位于其行政区域内的任何非机动交通设施(定义见第887条)移交给该县或市,该设施是作为州公路项目的一部分建造的。
移交应通过决议进行。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县监事会或市书记官(视情况而定)。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还应在土地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备案后,州对该部分州公路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归属于该县或市(视情况而定),且该公路或其部分应随即构成县道或市街(视情况而定)。
特此确认州对委员会此前已移交的任何州公路部分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已归属于受移交的县或市。
在将任何州公路部分移交给县或市之前,除非立法要求,部门应向县监事会或市议会(视情况而定)发出90天的书面移交意向通知。如果移交决议中包含关于已发出通知的说明,则该移交决议的通过应作为已发出通知的决定性证据。
委员会不得将任何因改线而取代的州公路部分移交给任何县或市,除非部门已将该公路(定义见第23条)置于良好维修状态。此要求不应强制部门进行拓宽、新建或重大重建,除非委员会另有指示。良好维修状态要求进行维护(定义见第27条),包括在移交前清除垃圾、控制杂草以及修剪树木和灌木。
在90天期限内,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可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抗议,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反对该公路未处于良好维修状态,或不再需要用于公共用途,应由委员会废止。如果委员会不遵守抗议机构的要求,则只有在向抗议机构发出10天书面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方可继续进行移交。

Section § 7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将停车换乘停车场的所有权转让给地方交通机构,例如县交通委员会或交通运输区。这只有在签订的协议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接收的地方机构必须至少维持与之前相同数量的停车位。一旦协议被记录并提交给县政府备案,转让即正式生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01(a) 委员会可将位于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停车换乘停车场,根据委员会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移交给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1章(自第130000条起)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交通运输区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前提是交通部与该县交通委员会、联合权力机构、交通运输区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签订了规定该移交事宜的协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01(b) 请求移交的县交通委员会、联合权力机构、交通运输区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应同意至少维持交通部在移交时在该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数量。移交应在县记录员记录包含委员会批准移交条款和条件的移交决议之日后生效。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将275号州道(即塔桥)的管理权移交给其所在的一个或多个城市。如果该城市或这些城市同意承担责任,并且委员会认为移交条款对州有利,则可以进行移交。移交将在委员会批准条款后的下一个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正式生效。

Section § 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委员会认为将224号州道从里程桩0.0到里程桩1.7的特定路段的控制权(法律上称为“放弃”)移交给某个城市对州有利,那么委员会就可以这样做。前提是该城市必须同意接管这段公路。一旦委员会批准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和条件,这项移交就会在批准后的第二天正式生效。

委员会认定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后,可根据其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将224号州道从里程桩0.0到里程桩1.7的路段放弃给该路段所在市,如果该市已同意接受该放弃。该放弃应在委员会批准条款和条件之日的次日生效。

Section § 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对社区造成障碍的州高速公路部分(例如高速公路或将社区分隔开的道路)在阻碍连通性或经济增长的情况下,移交给当地市或县管理。如果高速公路阻碍了步行或骑行,限制了通往目的地的通道,或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则可以适用此规定。

这种移交(或称“放弃”)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高速公路部分位于市或县的管辖范围内,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移交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性正义,例如交通导向型开发或建设经济适用房。障碍必须进行改造以改善连通性,可能通过替换为新的道路结构或加盖盖板来实现。

腾出的土地的重新开发应优先考虑惠及受原有高速公路影响或先前因此而搬迁的社区。此项变更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且不得要求偿还联邦资金。对弱势社区的影响必须是重大的,并需满足特定标准,包括原有建设对影响缺乏合法理由。一旦移交,该高速公路路段将不再是州高速公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a) 就本条而言,“基础设施障碍”指因高速、立体交叉或其他设计因素导致居民区被取代或对连通性造成障碍的州高速公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a)(1) 步行、骑行或出行障碍。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a)(2) 跨越基础设施障碍到达目的地的通道减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a)(3) 周边社区经济发展的障碍。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b) 除根据第73条进行的移交外,委员会还可以就本条项下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的移交,将构成基础设施障碍的州高速公路部分移交给县或市,如果该部门和适用的县或市已签订协议,规定移交该部分州高速公路。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 根据(b)款进行的移交,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进行: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1) 该州高速公路部分位于签订协议的市或县的属地范围内。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2) 委员会认定该移交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3) 委员会就拟议的移交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4) 移交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性经济和社会正义,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导向型开发、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绿地或积极交通基础设施。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5) 基础设施障碍应以增强社区连通性并与周边社区环境相适应的方式拆除或改造。基础设施障碍的改造可包括但不限于在基础设施障碍上加盖高速公路盖板或将其替换为平面主干道。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6) 因拆除或改造基础设施障碍而腾出的任何土地,应为(4)款规定的目的进行重新开发,重点是实施将惠及受基础设施障碍影响或先前因此而搬迁的人群的改进措施。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7) 移交的州高速公路部分应有一部分用于交通目的,以确保交通流量的连续性。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8) 该移交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且不要求向联邦政府偿还任何联邦资金。
(9)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9) 该移交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10) 市或县认定基础设施障碍的建设对弱势社区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影响是重大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10)(A) 对弱势社区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出行或经济发展障碍,或使弱势社区暴露于高水平的颗粒物、噪音污染或其他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10)(B) 基础设施障碍的建设与不成比例的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c)(10)(C) 该建设缺乏对不成比例影响的实质性合法理由,且无法确定合理的非歧视性替代方案。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d) 本条项下的移交应在县记录员记录包含委员会批准移交条款和条件的移交决议之日后生效。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e) 根据本条规定,自移交生效之日起,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e)(1) 移交的州高速公路部分应不再是州高速公路。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e)(2) 移交的州高速公路部分不符合第81条规定的未来采用条件。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3.4(f) 本条不决定项目要素、住房密度或退界限制,也不对未根据本条移交的土地部分施加土地使用限制。

Section § 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将国家公园区域内为公路目的而获得的土地转让给联邦政府。如果州立法机关已将该区域的控制权交给美国,并且转让条款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则可以进行此类转让。

Section § 74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个市或县对部门根据特定条款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向委员会申请听证。委员会必须尽快举行听证会,并通知该市或县。听证会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该申请,且此决定是最终的。

任何市或县,如对部门根据第3部(自第2004.5条起)的规定或根据第186.3条和第186.5条的规定作出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可在该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向委员会申请听证。如提出申请,委员会应在向该市或县发出合理通知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审理该申请。委员会应作出全部或部分批准或驳回该申请的命令,且委员会的命令应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

Section § 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市或县的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推荐采纳新的州高速公路路线或选择其位置之前,它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这确保了社区参与和州高速公路相关决策的透明度。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对州立公路做出决定的权力。他们可以选择公路的位置,决定如何花费资金来建设和维护公路,并进行勘测以确定某些道路是否应纳入州立公路系统。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员会可随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5(a) 选择、采纳并确定法律授权路线上的州立公路位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5(b) 从可用资金中,拨付用于部门管辖下各类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的建设、改进或维护的款项。委员会可在每个案件中确定为此可提供的最高金额。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5(c) 授权进行初步勘测,以确定是否宜将任何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纳入或排除出州立公路系统。

Section § 75.9

Explanation
当规划新的州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委员会必须通知该地区的当地规划机构和立法机构。这些机构和团体随后有90天时间更新其总规划,以纳入新的高速公路或快速路。

Section § 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利福尼亚州委员会权力,可以请求或接受来自美国行政机构的拨款。这些拨款涉及用于延伸、维护或运营穿越美国政府财产的州公路或桥梁的通行权。

Section § 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正式接受一项授予或对授予的修改,以允许道路穿过美国政府财产,但必须通过正式决议完成。

Section § 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从联邦政府那里收回对某些以前用于公路目的的土地的立法管辖权。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这种接受必须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和州土地委员会正式记录,州土地委员会会保存这些交易的公共记录。

Section § 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接收某些土地赠款或在军事保留地内重新安置路权,且此类行为经委员会接受后,这些土地将自动成为州公共公路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委员会被赋予了某些权力,但加州立法机关在开会期间仍然可以行使这些相同的权力。赋予委员会的权力并非排他性的,这意味着立法机关也保留了对这些事项采取行动的权利。

这种对委员会的权力授予不应被视为排他性的,但此处列举的任何权力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仍可由其自行行使。

Section § 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正式记录:发布决议、进行投票,或者将决定作为命令写入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Section § 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其他特定规则适用,如果一条现有公路连接了州公路线上的起讫点并且已经可以通行,委员会必须将其采纳为州公路系统的一部分。如果有多条这样的公路,委员会将决定正式指定哪一条作为州公路。这些被采纳的道路将与州最初修建的公路具有相同的地位。委员会和部门此前就这些公路所采取的行动均已得到确认和批准。

Section § 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条公路被正式指定为州立公路时,必须书面通知公路所经过地区的地方政府官员。当该决定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这些地方当局备案时,即视为已发出正式通知。

Section § 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位于州公路范围内的公共街道或公路,都会自动成为该州公路的一部分,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州公路部门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这些区域。

Section § 84

Explanation

在海洋区域(可能被用作小型船只港口)附近开始修建州立公路或桥梁等结构之前,相关部门必须首先将他们的计划提交给船只和水道部。

他们需要考虑任何关于其施工计划如何与小型船只港口计划协同工作的反馈或建议。

在本州任何海湾、港汊或海口处,部门开始修建任何州立公路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桥梁、高架桥、涵洞、管道、栈桥或其他障碍物之前,部门应将拟议项目的计划(只要这些计划可能影响此类海湾、港汊或海口作为小型船只港口的使用)提交给船只和水道部,并应考虑就拟议公路项目与任何拟议小型船只港口开发计划的整合所提出的任何建议。

Section § 84.5

Explanation

在规划和设计涉及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新桥梁的州公路项目时,官员必须探讨并报告是否有可能为娱乐用途提供通往河流的公共通道。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考虑人们是否可以方便安全地到达河流进行划船或钓鱼等活动。

在涉及州公路项目(包括由该部门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新桥梁)的设计听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并就为公共娱乐目的提供通往通航河流的公共通道的可行性提交报告。

Section § 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聘请各个领域的专家,独立评估路线提案。这些专家可以来自工程、经济或渔业和野生动物管理等领域。委员会可以使用州公路账户的资金来支付这项协助的费用。

为了向委员会提供其可能不时需要的路线提案的独立评估,委员会可以与专家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学、经济学、景观和设计建筑、渔业和野生动物管理、公园和娱乐管理、历史和社会学、农业以及城市和区域规划方面受过培训并经验丰富的人员。委员会被授权动用州公路账户中的任何资金,以执行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8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将其日常任务和职责移交给该部门。此项委托的条款和条件由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