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在州高速公路的路权范围不清楚或不知道具体位置时,可以去确定和划定这些范围。

Section § 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州政府主张路权时,必须提交一份地图来显示该路权的边界。该地图应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便测量员能够在实地准确识别这些边界。

路权图应按照第128条的规定提交,显示州政府所主张的边界。该图应详细划定这些待确定的边界,以便通过测量在实地确定其界线。

Section § 864

Explanation
一旦定义了不明确公路边界的地图备案,加州法律要求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公告。该公告旨在告知公众确定公路边界的程序,并简要描述相关路段。公告会提供查找地图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个供人们书面提出异议的地址。如果有人未在公告发布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异议,他们将失去对这些边界提出争议的权利。

Section § 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布特定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必须沿着地图上显示的边界线张贴标志。这些标志应该显眼,间隔不超过四分之一英里,并且总数不得少于三个。标志上必须用至少一英寸高的醒目字体写上“公路线”。此外,标志上还应包含第864节中提到的通知信息以及该通知的发布日期。

Section § 866

Explanation
部门有责任更换那些已被毁坏或变得无法辨认的标志,并且必须在标志首次设置后的第三个月内完成这项工作。

Section § 867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的财产毗邻公路,并且不同意提议的边界线,您需要在六个月内提交书面异议。您的异议应明确指出边界的具体问题以及它如何影响您的财产。

任何毗邻公路(其边界被提议如此确立)的财产所有者,如果对所主张并提议确立的公路边界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必须在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在该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提交书面异议,详细说明所提议的边界(就其影响其财产而言)在何种方面和何种程度上是错误的。

Section § 868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在六个月内没有正式反对公路地图上显示的边界,他们就失去了以后争议这些边界的权利。地图上的边界随后将被法律接受,成为与公路相邻财产的真实边界。

Section § 86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反对在某处房产上进行施工,负责部门就不能继续施工,直到法院裁定该异议无效,或者直到为异议人预留了一笔指定金额作为潜在补偿。如果异议涉及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部分,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通过法律途径来界定专门用于公路的公共地役权的边界。它澄清了,如果产权所有人不反对,这不代表他们同意放弃除了地役权之外的更多土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