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出于多重原因管理主要公路附近的废品场。首先,它通过防止司机被废品场分散注意力来提高行车安全。其次,它旨在保护这些区域的风景美观和休闲价值。该法律也符合联邦对废品场进行管制的规定。此外,尽管该法律承认回收的重要性,但如果必要,它允许州政府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将可见的废弃物转移到回收中心。

州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5(a) 州际公路或主干道附近区域的废品场(junkyards)的设立、使用和维护应受到管制,以促进公共出行的安全和娱乐价值,保护公众对这些公路的投资,并维护这些公路附近区域的自然美景。立法机关发现,司机们会被这些公路附近未经遮挡的废品场分散注意力,并且从公路上可见的废品场对出行公众的安全构成危害。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5(b) 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本条文,旨在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6节的要求,对废品场进行州级管制。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5(c) 回收行业在保护我州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这一作用,如果因不符合规定的废品场中的废弃物或废料从任何州际公路或主干道可见而需要将其清除,则部门可以购买这些废弃物或废料并将其运至回收中心,或支付将这些废弃物或废料运至回收中心的费用,以费用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74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废品及处理废品的场所相关的术语。“废品”包括旧铜、电池、机动车辆等旧材料和废弃物品。“汽车坟场”是指储存或销售拆解或损坏汽车的业务。“废品场”是一个更广泛的术语,指处理废品的场所,包括汽车回收场和垃圾填埋场,但不包括公路沿线的垃圾。“废金属加工设施”是指为钢铁厂处理废金属的业务。“汽车拆解设施”是指拆解注册车辆以获取零部件的业务。“特殊情况”包括1966年后发生的导致废品场可见或改变公路或分区状态的变化。“可见”是指驾驶员在公路上无需辅助即可看到。“州际公路”和“主干道”分别指国家和主要公路系统的一部分。“回收”是指购买废品进行再利用,或支付费用将其转移至他处再利用。

在本条中: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a) “废品”指旧的或废弃的铜、黄铜、绳索、碎布、电池、纸张、垃圾、橡胶碎屑、废料、报废的、拆解的或损坏的机动车辆或其零部件、铁、钢以及其他旧的或废弃的黑色或有色金属材料。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b) “汽车坟场”指任何为储存、保管、购买或销售损坏的、报废的、毁坏的或拆解的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辆零部件而维护、使用或经营的机构或营业场所。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c) “废品场”指任何为储存、保管、购买或销售废品,或为维护或经营汽车坟场而维护、经营或使用的机构或营业场所。此定义包括废金属加工商、汽车报废场、打捞场、废品场、汽车回收场、旧汽车零部件场,以及作为正常业务运营的一部分,当企业将持续在场所内拥有类似材料时,等待处置的汽车车身和零部件的临时储存。此定义还包括垃圾场和卫生填埋场。此定义不包括沿公路或在公路上散落的垃圾、废弃物和其他碎屑,或有限期限的临时作业和户外储存。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d) “废金属加工设施”指任何专门为钢铁厂和铸造厂的再熔炼而加工和准备废金属而维护、使用或经营的机构或营业场所。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e) “汽车拆解设施”指任何由《车辆法典》中定义的“汽车拆解商”维护、使用或经营的机构或营业场所,用于购买、销售或交易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车辆,以拆解此类车辆,并用于购买或销售此类车辆的整体部件和组成材料。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f) “特殊情况”指1966年10月6日之后发生的以下任何情况:(1) 在州属路权范围内发生的导致废品场可见的物理变化,例如未能维护路权范围内的遮蔽物或公路的重建,(2) 公路被划分为州际公路或主干道,或 (3) 工业区被重新指定为其他分区类别。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g) “可见”指在州际公路或主干道的行车主干道上驾驶时,视力正常的人无需视觉辅助即可看到。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h) “州际公路”指任何在任何时候由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正式指定为国家州际和国防公路系统一部分的公路。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i) “主干道”指任何在任何时候由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正式指定为联邦援助主干道系统一部分的公路,州际公路除外。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j) “回收”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j)(1) 购买废品并将其运至汽车报废商或废品加工商,或将其用于其他有益目的,或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j)(2) 支付将此类废品运至汽车报废商或废品加工商或将其用于其他有益目的的场所的费用。

Section § 7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两个方面定义了“不符合规定的废品站”。首先,它指的是在1966年10月6日之前合法运营,但现在不符合当前法规的废品站。其次,它指的是曾经合法,但后来因为法律中提到的特定情况而不再符合当前法律要求的废品站。

“不符合规定的废品站”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1(a) 在1966年10月6日合法存在的废品站,但其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1(b) 在任何时候合法存在的废品站,但后来因第746条 (f) 款所定义的特殊情况而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7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分区规定的废品站,只要它们不扩建、不扩大规模或不改变用途,并且合法地进行维护,就可以继续经营。但是,如果一个废品站搬到不同的地点,它就会失去其不合规的地位,并且必须遵守新地点的规定。

不合规的废品站只要不被扩建、扩大或改变用途,并且以其他方式合法维护,就可以继续存在。
如果一个不合规废品站的地点因任何原因而改变,它就不再是不合规的,并且应被视为在新地点设立的新废品站。

Section § 746.3

Explanation

在加州,非法垃圾场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本条规定,且不符合第746.1条中“不合规垃圾场”定义的;二是因其遮挡物维护不善或垃圾堆放不当而从公路上可见的;此外,如果垃圾场的运营因第746条(f)款未涵盖的原因而违反本条规定,也被视为非法。

非法垃圾场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3(a) 设立或维持违反本条规定,且不属于第746.1条所定义的“不合规垃圾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3(b) 因公路路权范围外遮挡物维护不当而变得可见,或因垃圾堆放方式使其可从遮挡物上方或之外看到,或以其他方式变得可见的垃圾场。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6.3(c) 因第746条(f)款所述条件以外的任何情况,设立或维持违反本条规定的垃圾场。

Section § 7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废品收购站不得设立、运营或保留,如果它们位于距离州际或主干公路1,000英尺以内且从道路上可见,除非它们位于专门划定为工业用途的区域。

Section § 7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卫生垃圾填埋场不需要设置屏障,但一旦垃圾填埋场完成填埋并停止使用,就需要进行景观美化。但是,如果该区域将立即用于开发,则不需要进行景观美化。

Section § 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联邦资金到位,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废品站都必须从州际公路或主要公路上隐藏起来,使其不可见。这可以通过使用自然遮挡物、回收材料或搬迁废品站来实现。如果废品站位于公路1,000英尺范围内且从公路上可见,交通部可以利用路权或附近区域进行遮挡,或者补偿业主在其物业上安装遮挡物。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8(a)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废品站,一旦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6节规定的联邦最高份额可用于此目的,应在所需范围内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使其从州际公路或主要公路的视线中移除,以便从任何州际公路或主要公路的主干道上不可见: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8(a)(1) 通过自然物体、植物、围栏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遮挡。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8(a)(2) 回收,定义见第746节 (j) 款。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8(a)(3) 搬迁。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48(b) 如果此类废品站的任何部分位于路权最近边缘的1,000英尺范围内,并且从该公路的主干道上可见,则本节适用。主管部门应在公路路权范围内或在路权附近为该目的而获得的区域内对这些废品站进行遮挡,或者可以补偿废品站所有者在废品站物业上设置遮挡物的费用。

Section § 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距离州际公路或主要公路边缘1,000英尺以内的工业区废品站周围设置屏障。前提是部门主管认为这种屏障对于实现第745条中规定的目标是必要或有益的。

Section § 751

Explanation
该部门可以购买或取得财产,以管理废品场,包括对其进行遮蔽、回收、搬迁、清除或处置。

Section § 7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为管理或清除废品场而征用财产时,这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和目的。

Section § 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各州为搬迁或清除废品场支付公平补偿,则部门必须根据本条规定,向那些不符合规定且必须搬迁、移除或处置的废品场所有者支付费用。

如果联邦法律应被解释为要求各州就废品场的搬迁、移除或处置支付公正补偿,则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向必须搬迁、移除或处置的不符合规定的废品场所有者支付公正补偿。

Section § 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将州公路账户的资金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支付与本条款相关的管理费用,维护位于州属土地上的遮蔽物,以及提供所需的配套资金,以获得这些活动可用的最高联邦资助。

Section § 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本节规定设立或运营的废品收购站,均被视为公共滋扰。政府雇员或机构有权移除或处理此类废品收购站。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法规设立或维持的废品收购站,均构成公共滋扰,并可由任何公共雇员或实体予以移除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Section § 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向非法垃圾场的所有者发出30天书面通知后,对其进行遮蔽、搬迁或清除。如果所有者不遵守规定,局长可以进入该物业处理问题。

通知发出后,垃圾场所有者需承担解决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30天通知期过后,垃圾场每非法存在一天,需支付100美元的每日罚款。

局长可以在该物业张贴书面通知30天后,并向该垃圾场所有者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邮寄一份副本后,对任何非法垃圾场进行遮蔽、搬迁、清除或处置。该部门有权采取行动追回此类遮蔽、搬迁、清除或处置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和开支,此外,对于自发出该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后,该垃圾场或其任何部分仍处于违规状态的每一天,还应追回一百美元($100)的款项。
为本条之目的,局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进入私人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对该等垃圾场进行遮蔽、搬迁、清除或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其所有者承担。

Section § 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法的废料场都被视为公共滋扰。如果有人,无论是作为主要负责人、代表还是员工,违反了与这项法律或其相关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每一个非法废料场均属公共滋扰,并且任何个人,无论是作为主犯、代理人还是雇员,违反本条文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条文制定的法规,均构成轻罪。

Section § 7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条中列出的清除废品堆场的方法是额外的选择,不取代法律规定的其他现有清除废品堆场的方法。

Section § 75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与美国交通部长签订协议,并接受根据特定联邦法律提供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75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局长负责制定和执行关于废品场如何设立、遮蔽、搬迁、拆除或处置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交通部长设定的国家标准,并遵守《美国法典》,特别是第 (23) 篇第 (136) 节的规定。

局长应制定并执行本条规定的关于废品场设立、遮蔽、搬迁、拆除或处置的法规,这些法规应符合《美国法典》第 (23) 篇第 (136) 节的规定以及交通部长据此颁布的国家标准。

Section § 7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管理室外废品场设定基本规则。它允许市、县等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则,只要这些规则至少与州的最低标准一样严格。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