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水区”定义为有权储存、控制或分配水的特殊区。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公共水区”一词系指《政府法典》第54775条 (m) 款所定义的任何特殊区,其权力范围包括储存、控制或分配水。

Section § 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公共水区的财产被征用于州高速公路项目时,它们如何获得补偿。如果水区的财产被征收,该水区将在五年内获得计算出的离断援助金。

第一年,他们将获得如果财产未被征收本应收到的全部税款。第二年,他们将获得该金额的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

凡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公共水区内的不动产因州高速公路目的而被征收时,局长除法律规定应支付给该水区的任何其他补助外,还应按照本条规定计算一笔离断援助金。
在该财产被征收后的五年期间,局长应根据如果未发生此类征收,该水区本可从该财产获得的税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该水区的离断援助金:在该征收后的第一年,该水区应获得在征收当年本应支付的税收金额,条件是所征收财产的应评税款已全额支付;第二年,该水区应获得该金额的80%;第三年,该水区应获得该金额的60%;第四年,该水区应获得该金额的40%;第五年,该水区应获得该金额的20%。

Section § 832

Explanation

每年4月20日前,一位局长必须计算并报告水区根据一项特定规定应获得的一笔名为“补偿援助”的财政援助金额。接着,到5月15日,州主计长应将这笔钱从机动车运输税基金中分发给水区。这笔援助旨在帮助支付与某些项目相关的费用,并且该部门可以根据计算结果将这些资金分配给特定项目。

每年4月20日或之前,局长应确定并向州主计长证明根据第831条计算并应拨付给水区的该财政年度的补偿援助金额。每年5月15日或之前,州主计长应从机动车运输税基金中拨付经如此证明的、计算并应拨付给水区的当前财政年度的补偿援助金额。
该部门可以收取或将如此转移的金额分配给计算出该补偿援助所依据的相应特定项目。

Section § 83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水区不会从这项资金中获得拨款,除非加州立法机关在财政年度批准,通过从一个特定的税收基金中提取资金。如果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另一节(第831节)中提到的具体金额,那么这些金额在该年度需要按比例减少。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3(a) 不得根据本条向任何水区在任何财政年度拨款,除非立法机关根据本节批准该财政年度的拨款,通过为此目的从机动车运输税基金中拨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3(b) 如果立法机关在任何财政年度为本条目的拨款金额不足以支付第831节规定的金额,则该节规定的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Section § 834

Explanation
水区只有在因符合条件的财产征收导致该区总财产价值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下降至少2%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补偿援助。为了确定是否达到这个条件,该年度内所有的财产征收都会被累加起来,以判断其是否满足2%的价值减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