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请求州政府合作,以改进或修建连接现有或规划道路与州公路的道路。启动此类请求需要县监事会五分之三的投票。

如果公路跨越多个县,每个县的监事会必须以相同的投票比例同意才能进行。连接道路最长可达五十英里。

任何县的监事会,经其至少五分之三成员投票通过,可根据本条规定,向部门申请合作,以改进该县现有公路或修建拟建公路,条件是该现有公路连接或该拟建公路将连接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森林公路系统道路或国家公园道路与任何州公路。该连接公路的长度不得超过五十英里。
当根据本条规定寻求改进或修建的任何公路位于两个或更多县时,需要经每个此类县的监事会成员五分之三投票通过的申请或对此类申请的同意,方可根据本条启动程序。

Section § 7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县政府希望改进或修建公路时,请愿书需要包含的内容。请愿书必须描述拟议的公路项目,说明县政府是否会承担必要土地的费用,并详细说明项目已有的或计划的资金。它还应包含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该请愿书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91(a) 拟改进或修建的公路的描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91(b) 关于县是否将自费提供必要的路权的声明。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91(c) 关于该县已有的或拟为该建设提供的资金的声明。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91(d) 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或数据。

Section § 792

Explanation

当县提交请愿书时,部门将评估该项目是否对公众必要且有益。如果项目必要且有益,部门可以与县合作,获取项目的初步成本估算。如果这些估算已提供,部门可以与县达成协议,制定项目的详细计划和成本估算。

在收到此类请愿书后,如果部门认定公众的必要性和便利性将因此得以实现,则可以与请愿县或各县以各方均同意的任何方式合作,以获取拟议项目的初步成本估算。在完成并提交此类初步估算后,部门可以与任何请愿方或各请愿方签订协议,以取得拟议项目的详细勘测、计划、规范和成本估算。

Section § 793

Explanation
在继续进行之前,任何勘测、计划、规范和成本估算都必须获得该部门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这些文件(连同请愿书)的副本必须提交给该部门本身、监事会书记员以及参与请愿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

Section § 794

Explanation
一旦部门批准了公路项目,它就可以与一个或多个请愿人签订书面协议,以改善或建设该公路。该项目的费用将由各方根据他们商定的任何比例分摊。

Section § 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完全在一个县内,该县的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县测量员或工程师来领导该项目。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这些县必须就谁来监督工作达成一致,并通知相关部门他们已准备好开始。

如果拟议的建设或改进完全位于一个县内,该县的监事会可以指定县测量员或任何工程师负责该项工作。如果两个或多个县是请愿方,他们应就负责该项工作的工程师或县测量员达成一致,并在达成一致后,通知相关部门他们已准备好开始工作。

Section § 796

Explanation
一旦就施工或改进项目签订了书面协议,负责的工程师或测量师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如果部门批准了这些计划,他们将通知当地的监督委员会。

Section § 797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责招标并授予改进或修建公路的合同。他们必须首先获得部门对中标人方案的书面批准。如果投标金额过高,经部门判断,所有投标都将被拒绝。项目随后可以重新招标。如果第二轮招标后仍未收到可接受的投标,则该工作可以在部门批准和监督的前提下,通过日工方式完成。

委员会应随后着手招标并授予该公路的改进或修建合同,但须首先获得部门对中标人提交的方案的书面批准。如果该公路的改进或修建投标金额超过部门认为合理的数字,则该投标应予拒绝。在此情况下,项目可以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后仍未收到满意的投标,则拟议的工作可在部门的批准和监督下,通过日工方式进行。

Section § 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工作的付款流程。首先,付款应遵循与对县的索赔相同的法律程序。部门在确认工作符合其标准后,将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这笔款项将从部门为此目的专门预留的可用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