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60(a) 如果任何县的监事会经监事会成员五分之四投票决定,根据本节授权的获取或捐助将促进该县的利益,并且该获取或捐助经部门书面推荐,则监事会可经其成员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决议,进行以下一项或两项工作: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60(a)(1) 获取用于州公路目的并在部门书面推荐中描述的任何不动产或权益。监事会应在必要时,对该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进行征用。该财产或权益的所有权可登记在州或县的名下。监事会决议是获取该财产或权益,或启动征用程序之前所需的唯一初步程序,但如果获取是通过征用权,则该决议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七编第四章第二条(自第1245.210节起)的要求。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60(a)(2) 捐助桥梁、围栏、资金、劳务、材料和附属物,用于县界内的州公路建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60(b) 监事会通过(a)款所述决议后,并根据该决议的条款,部门可对部门推荐和监事会决议中均描述的任何不动产或权益进行征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760(c) 根据本节授权的获取或捐助应按第762节的规定供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