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80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如果立法机构就某份报告举行听证会,它们可以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立即审查和审议该报告,也可以在30天内安排其他时间进行。

如果报告听证会在立法机构前举行,立法机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立即审议该报告,或在其指定的30天内的任何时间审议。

Section § 2881

Explanation
如果报告的听证会不是在立法机构面前举行,那么在报告提交后有30天的时间,可以和他们一起阅读和审查报告。唯一的例外是地图、示意图和土地估价等部分,这些不需要大声宣读。

Section § 28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立法机构决定某个公共项目是必需且有益的,并且他们同意该项目可以按照报告中概述的方式成功实施,他们就可以按照该报告中提及的法律程序启动该项目。

Section § 2883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如果购置或改进财产的任何项目变更未使总估计成本增加超过10%,则该项目被视为与原计划相同。如果变更超过这个10%的门槛,那么该项目就不被视为与原计划相同。

Section § 2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对拟议的工程项目进行变更,无需进一步通知或听证,只要这些变更不会使项目的估算成本增加超过10%。然而,任何超出此限额的成本增加变更都需要遵循特定程序。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的人员必须为每项变更提供单独的成本估算。该估算具有官方效力,并将用于确定变更的成本影响。

立法机构可以,无需进一步通知或听证,删减或减少拟议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对拟议工程进行修改或变更,但这些修改或变更不得使报告中载明的总估算成本增加超过十分之一;且不得进行任何会使上述估算成本增加超过上述十分之一的变更或修改。编制计划和规范的人员应单独估算报告中列明的拟议工程中每项增补、删减或减少的成本,并将该估算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该提交的估算应作为此类变更成本的最终证据。

Section § 28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关于某些地方条例或决议的听证程序。在审议任何抗议或异议之前,官员必须向立法机构宣读或概述特定报告。但是,如果条例或决议听证会与报告听证会同时举行,则此要求可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