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评估款项的征收以及就未缴评估款项发行的债券销售所得,应存入专项基金,并专门用于支付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和为此征收评估款项的费用。如果该专项基金有盈余,立法机构可将该盈余用于步行街的改善或运营。
步行街法评估与债券
Section § 11501
一旦步行街项目相关的损害赔偿申请最终确定程序完成,包括获得批准或法院裁决,那么这些成本和损害赔偿就可以分摊给区域内从步行街中受益的物业。分摊金额将根据每处物业获得的特殊利益来确定,这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规定。
步行街 损害赔偿请求 财产评估
Section § 11502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征收一项评估(一种费用)并发行债券来弥补未缴评估款时,它主要应遵循《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的规定。这包括准备图表、设立留置权(一种法律债权)、记录通知、收取费用以及处理与未缴评估款相关的债券。它还规定了债券的发行方式、期限和利率,以及如何执行和收取这些债券。此外,关于评估的公众通知、异议处理和听证程序必须遵循另一项法律,即《政府法典》第 (53753) 节的特定要求。
评估征收 未缴评估款 债券发行
Section § 11503
本节解释了1943年车辆停放区法案中的某些规则在适用时会带有一些修改和例外。
首先,对可征收的金额没有限制。其次,立法机构负责决定债券及其附带息票的样式。最后,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在债券赎回时要求支付溢价。
1943年车辆停放区法 评估限制 债券形式
Section § 11504
为特定目的从评估款和债券中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并且只能用于支付相关的成本和损害赔偿。如果该基金有剩余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将其用于改善或运营步行街。
评估款征收 债券收益 专项基金
Section § 11505
本节规定,即使城市已计划按原定方案征收评估费(基本上是对业主征收的费用),市议会也可以选择不征收。相反,他们可以使用城市的普通基金或其他可用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但是,除非另一税法条款明确允许,否则不得使用与汽车和燃料相关的税费收入。市议会还可以将这些费用作为与步行街改善相关的其他开支的一部分来支付。
尽管本部分规定的程序已规定将按照第11202条的设想征收评估费,立法机构可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在通过第11311条规定的决议之前或之后,决定不征收此类评估费。取而代之,立法机构可规定从市的普通基金或任何其他可用基金中支付第11501条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款项。除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5条允许,否则不得使用任何公共机构对车辆所有权或运营或所用燃料征收的任何税款、许可费或规费所得中可用于市内支出的资金来支付此类款项。立法机构还可在任何时候规定,通过将此类款项作为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或类似的步行街改善特别评估法案进行的任何步行街改善程序中的附带费用的一部分来支付全部或部分此类款项。
评估费 立法机构 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