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部分已设立或将设立的步行街,可与根据本部分设立步行街的程序同时进行改进,或在城市步行街设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改进,但除非已全额提供资金用于支付根据第11310条规定允许的所有索赔,以及用于支付根据本章第5章(自第11400条起)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判给的任何损害赔偿和补偿(如有),否则不得授予工程或改进合同。
步行街法步行街的改善
Section § 11700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当局利用多种财政工具和改善法案来提升步行街。市政当局可以选择通过1911年改善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或类似法律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此外,市政当局还可以从其普通基金或其他可用资金来源中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然而,与车辆所有权或燃料相关的税款、执照费或规费所得资金不能用于这些改善项目,除非《税收和税务法典》中有特定规定。
步行街改善 1911年改善法案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