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法律名为《1960年步行街法》。

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有理由以不同的方式解释,否则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适用于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1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在此语境下“城市”一词的含义。它包括州内所有类型的地方政府区域,例如县和市。当提及“该市”时,它指的是根据本法律部分规定行事的特定地方政府区域。

“城市”包括本州内的每个县、市以及市县。“该市”指根据本部分行事的特定县、市或市县。

Section § 1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立法机构”一词明确定义为某个城市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街道”一词,以便在“城市街道”、“商业区交叉口”和“交叉街道”等其他定义中使用。在此,“街道”包括任何公众可通行的道路、小巷、小径、弄堂或通道。

“街道”一词,如在下文定义的“城市街道”、“商业区交叉口”和“交叉街道”等术语的定义中使用,系指任何向公众开放使用的公共街道、道路、公路、小巷、小径、弄堂、通道或任何性质的场所。

Section § 110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城市街道”,目的是将其与其他类型的道路区分开来。在市或市县范围内,“城市街道”是指这些区域内的任何道路,但不包括高速公路、州立公路和县级公路。对于县内的街道,“城市街道”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州立公路。

就位于市或市县内的街道而言,“城市街道”是指位于市或市县内的任何“街道”,但第23.5、24和25条所定义的“高速公路”、“州立公路”或“县级公路”除外。就位于县内的街道而言,“城市街道”是指位于县内的任何“街道”,但第23.5和24条所定义的“高速公路”或“州立公路”除外。

Section § 11006

Explanation

“步行街”是指一条或多条城市街道,在这些街道上,车辆交通被限制或完全禁止,从而使该区域主要供行人步行使用。

“步行街”指一条或多条“城市街道”或其部分,在这些街道上,机动车交通被全部或部分限制或将要被限制,并且这些街道专供或主要供行人通行使用。

Section § 11007

Explanation
本节将“步行街交叉口”定义为:作为步行商业街一部分的城市街道与另一条街道交汇的点,且该交叉口本身也是步行商业街的一部分。

Section § 1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相交街道”与“步行街”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任何在步行街交叉口与步行街相遇或交叉的街道,直到该街道首次与对车辆开放的街道相交的部分。如果步行街在某条街道上终止,那么相交街道也包括从该终止点到该街道首次与对车辆开放的公共街道或公路相交的部分。此外,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正式宣布其他街道或其部分为相交街道。

Section § 11009

Explanation
“评估名册”一词指的是市政府用来根据市内房地产价值确定房产税的清单或记录。

Section § 1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根据其市宪章运作,该市任何关于特别评估(公共改善的费用或收费)的地方法律都包含在“类似特别评估法”这一术语中。这有助于确保无论是州法律还是地方法律制定的规则,都能适用类似的规定。

Section § 110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这一术语。它指的是《街道和公路法典》中始于第31500条的一个特定部分,概述了截至1973年12月31日的法规内容。

“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指的是《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编第1部分(始于第31500条)的《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即截至1973年12月31日该法规的现有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