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00

Explanation

一旦资金到位,足以支付与设立步行街相关的所有索赔和损害赔偿,市政府就可以通过一项条例正式设立该步行街。

该条例必须包含步行街的描述并确认其设立,规定限制车辆通行的规则(并列出具体例外情况),以及管理和执行步行街使用和维护的任何补充规则。

条例还将详细说明这些规则何时生效。

在通过第11311条规定的决议后,并且一旦资金已完全到位,用于支付根据第11310条允许的所有索赔(如有),以及用于支付根据本章第5章(从第11400条开始)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裁定的所有损害赔偿和补偿(如有),立法机构可以颁布一项设立步行街的条例。该条例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00(a) 步行街的总体描述,以及关于其最终设立的声明和决定。最终设立的步行街应与意向决议中描述的基本一致。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00(b) 禁止机动车辆在该步行街上通行的规章制度,但条例可能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此类规章制度和例外情况应与意向决议中的声明基本一致。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00(c) 立法机构可能确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涉及上述 (b) 款所指规章制度的解释、运行和执行,以及步行街的使用、运行、维护和控制。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00(d) 立法机构可能确定的,涉及任何此类规章制度的生效日期或日期。

Section § 116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与本条款相关的条例都必须按照该市其他条例所使用的相同程序通过、公布并生效。这意味着它应符合地方性法规或市章程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条例在生效前必须像其他市级条例一样,接受公众投票。在该条例生效之前,不得支付任何索赔、损害赔偿或法院裁定的补偿。此外,所有已获准的索赔、损害赔偿和补偿都必须在该条例的任何规定生效之前支付。

该条例应以与该市其他条例相同的方式接受全民公决。在該条例生效之前,不得支付任何已获准的索赔、损害赔偿或任何法院裁定的补偿,但所有此类已获准的索赔、损害赔偿和补偿均应在该条例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之前支付。

Section § 116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即使城市设立了步行街,它仍然保留对相关街道的控制权。设立步行街并不意味着城市放弃或关闭任何街道,这只是一种以不同方式管理这些街道的方法。此外,城市可以在以后决定停止步行街的运营、修改其规模或更改其规则,这些行为通常不被视为有害,但条例通过后的更改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