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80

Explanation
如果铁路轨道沿着已铺设、碎石铺面、碎石路、加盖或涂油的街道延伸,但其路基没有得到类似改善,或者路基存在问题,例如与街道坡度不符、有颠簸、或与轨道不齐平,市政府官员可以要求轨道所有者进行修复。这可能包括进行维修、调整坡度、清除障碍物,或确保材料与轨道齐平。

Section § 6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要求,在其决议中概述的具体工作必须完全按照他们指定的方式执行。

Section § 6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强制要求某些方(例如铁路公司)在其铁路线旁边铺设特定类型的路面,例如砖块或石块。

Section § 67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一项要求对铁路轨道进行工作的决定(或决议),该文件必须亲自送达给轨道的所有者。如果无法亲自送达,可以交给为他们工作的任何代理人、代表或高级职员。一旦送达,该决议就作为一项正式通知,告知将要下达工作指令。

Section § 6784

Explanation
如果你收到一份要求你进行街道工程的决议,并且你决定自己完成这项工作并支付费用,那么你需要在10天内书面告知市街道主管。如果你选择自行完成,这项通知是必须的。

Section § 6785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未能选择或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某项施工或维修工作,责任将转移给街道主管。街道主管将代表业主通过招标寻找承包商。他们必须发布招标公告,并允许自首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五天的时间接收投标。

未能或疏忽通过递交通知作出选择,使得街道主管成为轨道所有者的代理人,有权根据本章和《公共合同法》签订进行该工作的合同。
街道主管应随即被授予权力,并应为该工作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接收投标的时间,该时间自公告首次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天。

Section § 6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制定并执行额外的规定和处罚,以确保在有铁路轨道的街道部分完成工作。这是对本章概述的一般要求的补充。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规定并执行其认为必要的额外规章和处罚,以强制在任何被铁路轨道占用的街道部分完成本章规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