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因拖欠而出售后的60天内,购买者可以向财产所在县的最新均衡估价名册上所示的为征税目的而估价的财产所有人,以及在出售之日,其姓名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正式登记的契约中显示为财产法定所有权人的人,通过挂号信和一级邮件(邮资预付)寄送一份出售证明书副本。随同出售证明书副本,应寄送一份以至少14磅粗体字印刷的通知,其格式如下:
您的财产已被出售
您位于____的财产已由市(或县)司库办公室因未缴纳____改良评估费而被出售。
您自本通知寄出之日起有一年时间可以对此次出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如果按照本节规定寄送了出售证明书副本,则任何人不得提起或维持任何旨在撤销、取消或以任何方式攻击或质疑因拖欠而进行的任何出售或此前任何程序的有效性的诉讼、起诉或程序,除非该诉讼、起诉或程序在上述通知寄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一年期满后,所有人都将被禁止提起或进行任何此类诉讼、起诉或程序,并且任何及所有人都将被禁止在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中主张或维持该出售或此前任何程序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