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20

Explanation
在权证记录 (30) 天后,并且在承包商提交其已收款项的声明后,街道主管需要编制一份清单并提交给司库进行认证。这份清单包括所有未缴的、金额为 ($150) 或以上的评估款项,涉及任何特定的评估或图号。

Section § 642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如果你拥有一块土地,并且这块土地被列入评估记录中,你可以阻止为此土地发行债券。你必须在30天内完成三件事: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你是土地所有人;获得一份确认你拥有该土地的证明;并告知财务官你不希望发行债券。如果你这样做,就不会发行债券,并且有权收取评估款的人仍然可以强制收款,就像这块土地没有被列入清单一样。

任何个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权证记录后的第三十一天之前任何时候,向财务官提交以下文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421(a) 其宣誓书,声明其为清单中所列地块或土地的所有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421(b) 记录查询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为该记录所有人,以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421(c) 向财务官发出的通知,声明其不希望为其地块或土地的评估发行任何债券,则不应为此发行任何此类债券,且权证的收款人或其受让人应保留其强制收款的权利,仿佛该地块或土地未被街道主管如此列出一样。

Section § 6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财务主管为清单上的每块财产(包括独立的共有公寓权益)准备并签发一份单独的债券。该债券会显示针对该特定财产的评估总金额,具体金额以承包商或有权从认股权证和评估中获得收益的人提交的清单为准。

Section § 64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一块土地在评估图上通过编号或地块号进行识别,并且该编号或地块号与城市官方地图或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的地图上的编号或地块号相符,那么在债券中描述该土地时,仅使用该编号或地块号就足以构成充分的描述。

如果一块土地或地块在评估和图表上以其编号或地块号(或两者)进行描述,并且在城市官方地图上,或在该土地或地块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的任何地图上,也以其编号或地块号(或两者)进行指定,那么在债券中,仅以其在官方或备案地图上显示的编号或地块号(或两者)来指定该土地或地块,即为充分的描述。

Section § 6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及其利息的支付必须严格通过司库管理的特定基金进行。该基金以债券本身的名称命名,并包含为债券本金、利息和罚款收取的所有款项。支付款项只能从该基金中凭正确的息票进行,确保不使用任何其他基金。

债券及其利息应在司库办公室支付,司库应设立一个以债券名称命名的基金,将所有支付给他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款项以及所有相关罚款存入该基金,并凭适当的息票从该基金中支付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债券或其利息均不得从任何其他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6425

Explanation
司库负责详细记录所有债券,包括它们的系列、编号、日期、金额、利率、支付对象以及任何背书。司库还必须记录每张息票或已进行的付款,并在息票支付后将其注销并归档。

Section § 6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官员签署了债券或息票,但在债券交付给买方之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即使在债券交付时该官员已不再任职,该签名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6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债券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发行,就视为最终证据,证明在发行债券之前所有必要的步骤和程序都已正确、合规地完成。

依照本部分发行的债券,其发行即为确凿证据,证明在本分部项下促成该发行的所有程序均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