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的房产或对房产有权益,并且该房产因债券逾期未付款而面临止赎或出售,您可以在止赎或出售程序启动后,但在房产被出售之前,向财务官申请恢复该债券。法律行动的“启动”时间取决于特定的文件提交或通知,例如向县记录员提交的通知,或财务官或法院收到的特定要求。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拥有或对任何财产拥有任何权益的人,在本部分第6章(自第6500条起)或第11章(自第6610条起)规定的出售或止赎诉讼或程序开始后,且在该财产因未能支付任何已逾期债券的本金或利息而产生的留置权被强制执行出售之前,可随时向财务官申请恢复该债券。在本部分中,“诉讼或程序开始”或其变体,指根据本法典第4.5部第3部分(自第3120条起)向县记录员提交出售或止赎未决诉讼通知的日期;或者,如果不需要向县记录员提交此类未决诉讼通知,则 (i) 在根据本部分第6章(自第6500条起)进行的财务官出售程序中,指财务官收到第6500条规定的书面要求的日期,或 (ii) 在根据本部分第11章(自第6610条起)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止赎诉讼中,指向法院书记员提交诉状的日期。

Section § 6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恢复处于止赎状态的拖欠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支付所有逾期本金和利息、罚款以及与止赎或出售程序相关的额外费用,财务官将恢复该债券。额外费用可能包括出售通知公告费、产权调查费、法律诉讼费以及根据债券拖欠时间长短而定的具体恢复费。债券拖欠时间越长,恢复费越高,具体费用根据拖欠时长和欠款金额而定。

尽管有第6619条的规定,财务官应在向其支付恢复时所有拖欠的本金和利息息票,以及以下款项后,恢复任何已启动出售或止赎诉讼或程序的拖欠债券: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631(a) 根据第6442条施加的所有罚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631(b) 如果程序是根据本部分第6章(从第6500条开始)进行的,则包括财务官已支付或发生的出售通知公告费用,如果发生,产权调查费用,根据第4.5部第3部分(从第3120条开始)向县记录员提交出售待决通知的费用,以及财务官查明财产所有者姓名和地址的三美元($3)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631(c) 如果程序是根据本部分第11章(从第6610条开始)进行的,则包括诉讼费用,摘要或产权调查报告费用,授权的律师费,以及根据第4.5部第3部分(从第3120条开始)向县记录员提交止赎待决通知的费用。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631(d) 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恢复费:
如果出售或止赎诉讼或程序在以下期限内启动,该期限从首次拖欠本金或利息息票之日算起:
1. 少于六个月,恢复费应为五美元($5);
2. 六个月但少于一年,恢复费应为十美元($10);
3. 一年或更长时间,并且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631(i) 未付本金少于一百美元($100),恢复费应为十五美元($15);
(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631(ii) 未付本金为一百美元($100)或更多,恢复费应为二十美元($20)。

Section § 6632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复效债券,您将获得您已支付的款项,但需减去销售通知刊登的估计费用与实际费用之间的任何差额。司库将在债券上注明“已复效”并注明日期。复效的债券将与原债券享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它在留置权和付款方面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