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债券债券留置权止赎
Section § 6610
Section § 6611
Section § 6612
Section § 6613
Section § 6614
本节规定,如果债券未获支付,债券本身以及财务主管的声明或其出具的显示未支付的证明,可作为法庭上的初步证据。如果有人曾亲自要求付款,则需要提供该要求已亲自送达的证明。
Section § 6615
Section § 6616
如果您是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诉讼中的原告,您可以收回您在产权调查或摘要上花费的实际费用,前提是这项工作是由一家信誉良好的公司诚信完成的。您还需要将这些文件和付款证明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6619
如果有人试图通过债券追回款项,他们需要向司库提交一份书面通知。一旦通知提交,司库就不能接受任何与该债券相关的款项,也不能从记录中清除该债券,除非债券所有人书面同意。这种限制会一直持续到法院作出裁决或案件被驳回。
一旦法院作出裁决或驳回案件,法院书记员必须立即将该裁决的认证副本发送给司库,以便司库了解结果。
Section § 6620
如果有人在本法律允许的时间之前,试图通过债券提起诉讼,他们将无法胜诉。此外,被起诉的人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其律师费,以及其他可计入诉讼费用的费用。
Section § 6621
当债券根据本法被强制执行时,法院的判决必须指示法院书记员将已被强制执行的债券交给该市的司库。这必须包括有关相关案件的详细信息,例如其名称和编号,以及该债券已被强制执行的事实。
Section § 6622
司库负责在其记录中注销街道改善债券。然后,他们必须向法院书记员签发一份注销证明。该证明包含有关债券的具体信息,例如债券系列以及所涉及的市或县。它还确认该债券已从高等法院书记员处收到,并根据与特定止赎案件相关的法院命令予以注销。
该程序要求司库填写一份标准证明表格,以证明注销并提供日期和官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