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立法机构为一项意向决议安排听证会。他们还必须按照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邮寄指南,发出该听证会和一项强制性公开会议的通知。

Section § 5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工程需要改变铁路轨道的高度,地方政府必须在首次公布意向决议的五天内,通过邮寄印刷好的决议副本通知轨道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通知应寄到城市税务登记册上最后已知的地址,如果地址不明,则寄到邮政总局代收。邮件也应寄给公共事业委员会。重要的是,如果所有者或运营者没有收到通知,或者地址有误,这并不会阻止政府继续进行工程。但是,这也意味着所有者或运营者并没有放弃他们日后提出异议或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工程需要改变任何铁路轨道或多条轨道的坡度,立法机构应指示书记员在首次公布意向决议后五日内,将意向决议的印刷副本邮寄给其所有者或声称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声称的运营者,寄至其在正在进行该程序的城市税务登记册上显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当无此地址时,则寄至该城市邮政总局代收的该所有者或运营者,并寄给公共事业委员会。未能邮寄上述副本,或任何此类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收到该副本,或其上存在任何错误地址,均不影响立法机构的管辖权,但在此类情况下,此类轨道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对拟议坡度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放弃对拟议坡度或拟议坡度变更或修改的所有异议,也不构成对任何损害赔偿请求的阻碍,如果存在可追偿的损害赔偿。

Section § 51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根据另一项法律(特别是第5132条)不需要举行异议听证会,则本章的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