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程需要改变任何铁路轨道或多条轨道的坡度,立法机构应指示书记员在首次公布意向决议后五日内,将意向决议的印刷副本邮寄给其所有者或声称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声称的运营者,寄至其在正在进行该程序的城市税务登记册上显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当无此地址时,则寄至该城市邮政总局代收的该所有者或运营者,并寄给公共事业委员会。未能邮寄上述副本,或任何此类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收到该副本,或其上存在任何错误地址,均不影响立法机构的管辖权,但在此类情况下,此类轨道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对拟议坡度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放弃对拟议坡度或拟议坡度变更或修改的所有异议,也不构成对任何损害赔偿请求的阻碍,如果存在可追偿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