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实施意向决议
Section § 5130
Section § 5131
Section § 513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共工程项目“意向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对拟议工程(如铺路或修建下水道)进行概括性描述,并提及任何计划或协议。此外,它强制要求包含一份通知,详细说明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以便人们可以提出异议。该通知还应提供一个联系方式,用于咨询听证会事宜。如果不需要异议听证,则无需此通知,且听证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至少45天举行。
Section § 5132.1
在对房产征收新的或更高的评估费之前,地方政府必须向每个受影响房产的所有者发送书面通知。这补充了初始计划中已发出的通知。该通知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5132.2
Section § 5132.3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必须根据先前的通知中指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举行公开会议讨论拟议的财产评估。会议结束后,他们必须清点可能受影响的业主提交的投票。如果超过半数的投票反对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该机构就不能继续进行。
Section § 5132.4
Section § 5132.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公共改善项目评估中征收的实际成本低于估算值时应如何处理。
1. 如果成本较低,多余的资金可以用于项目的维护或修理,也可以退还或抵扣给那些支付了评估款的人。
2. 对于已全额支付评估款的人,将获得现金退款;而对于有未支付款项的人,多余的资金将抵扣其未清余额。
3. 如果资金用于维护或修理,立法机构必须将其存入一个独立基金,并且只能用于该目的。
Section § 5133
Section § 5134
Section § 513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向承包商购买收取公共工程项目款项的权利。城市可以使用普通市政资金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资金进行此项购买。这些购买的预算必须在特定的市决议和招标邀请中声明。一旦城市购买了这些权利,它就拥有了承包商收取和强制执行与项目评估相关款项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5135.5
Section § 5136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对公共工程项目采用一种不同的方法。他们可以不遵循常规程序,而是决定在地方、州或国家机构同意提供劳务或部分材料等资源的情况下,推进项目。承包商将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设备。这项计划必须在决议中详细说明,包括谁将贡献什么,以及项目的哪些部分是承包商的责任。在其他方面,该决议仍将遵循标准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