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被出租,并由此产生占有权益时,该租赁权益可根据本分部进行的程序进行评估。在此类情况下,市政府应首先获得印第安事务局、土地所有权人以及该财产中任何现有且已登记在案的在先占有权益的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工程的实施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评估
Section § 5331
本节将“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定义为任何免税并为美洲印第安人信托持有的财产,其财产权利由联邦法律确定,并由内政部下属的印第安事务局管理。
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 免税信托财产 美洲印第安人权利
Section § 5332
如果市政府想对原住民拥有的租赁财产征税,他们需要获得印第安事务局、土地所有者以及任何对该财产拥有重要权益的其他人的书面许可。当租赁合同产生“占有权益”(即某人有权暂时使用该财产)时,就会启动这个程序。
原住民拥有的财产 租赁权益评估 占有权益
Section § 533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评估(一种费用或征税)都需要通过将占有权益转让给市府来获得担保。这意味着市府获得对该财产的某些权利,以确保评估的履行。这项转让必须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正式登记。
评估 占有权益 转让